时间:2023-01-04 21:02: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的张先生委托,代理其房屋被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征收一案。张某某在1994年10月31日与西安市雁塔区张八项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购得位于丈八北路与XX路XX房,其中用地面积134.4㎡,建筑占地68.544㎡。后在1994年10月31日依法取得加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专用章、西安市雁塔区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原告在前面两层建筑基础上,又在后院加盖了三层砖混建筑物。
2020年9月7日,XX村XX路拆迁工作指挥部突然张贴了一份《关于双水磨等村组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被征收人申报权利的公告》,随后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单方确定给原告商业房屋补偿131万余元,房屋补偿款8万余元,附着物补偿款13万余元,合计153万元。接到该补偿决定后,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原告权益。但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突然强行动用机械设备,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甚至将原告放置在屋内的诸多物品掩埋在废墟中,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严格履行征收程序且为与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违反了《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亦赋予原告提起异议的权利,但其却在原告的异议期限(60日的复议期、六个月的诉讼期)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该补偿决定的申请,在法院未予准许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应当判决确认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张某某位于XX街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