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7:53:3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接到一件比较“实际”的咨询:
张男与韦女原来是初中同学,期间没有什么联系。参加工作之后,在机缘巧合下双方走到一起,开始恋爱。在热恋一段时间后,两人就开始谈婚论嫁了。韦女家提出,由张男家负责出首付,但是购房合同要签了张男和韦女两个人的名字,然后再择吉时登记结婚。
张男与韦女看了几个楼盘,最终选定了一套房子(在2022年10月底交房),由张男和韦女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房子所有的首付和月供都是张男在承担。房子买好了之后,双方准备登记结婚之前,张男与韦女出现感情危机,经过多次吵架之后,双方分手,婚也不结了。
关于房子归属的情况,张男找韦女协商处理。韦女说:购房合同有她的名字,属于张男自愿加名的,她有权分一半。
张男就问:韦女有份没有?
答:没有。张男遇到的事看起来像是“赠与”,但是实际是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张男与韦女一同买房的前提,是双方准备登记结婚,且首付和月供都是由张男承担。但是结果是,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此时,张男买房加韦女名字,进而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此时,张男可以要求韦女配合办理房屋登记的变更为张男一人的手续,而无需向韦女支付任何补偿。
PS:1.本文为个人观点;2.图片来自“百度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本人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