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2:07:0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首先考虑的是控制拆迁成本、提升拆除房屋效率,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因对补偿不满而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也成为了某种必然。然而和政府打官司自然没有那么简单,为不走冤枉路,在“民告官”之前,咱得弄明白这3点,才能做到精准打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县级政府需要制定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但在许多实际征收案例中,很多百姓表示自己没有看到任何公告、征收文件、更别提什么征收补偿方案了。这种情况往往是征收方刻意制造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信息不对等的局面,方便日后进行违法征收或者令自己在与被征收人谈补偿时处于优势地位。
譬如自己家到底在不在征收范围内,不仅决定征收方是否有权征收自己家的房,还会影响自己遭受侵权后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时的身份问题,甚至影响自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的金额。
一旦被拆迁人手上没有补偿方案,就只能任由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依法救济权利也会无从下手。
那么,征收方不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老百姓该怎么办?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因此,若征收方没有依法公布征地补偿方案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材料。
任何一个项目,即便是“未批先拆”的违法项目,也不能没有方案,因为拆迁方需要凭借方案去和被拆迁人谈判,促使人家签字腾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征收决定公告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无证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只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不予补偿。简言之,无证建筑只要未被认定为违建,也应当依法评估。
被征收人在签收评估报告时可以签字,且应当妥善保存评估报告。此处的签字不代表认同评估报告的内容。
被征收人若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争取权益的权利,但不允许被征收人一直躺在权利上睡觉。因此,对每一项的权利行使,法律都限制了相应的期限。若超过了相应的期限,就视作被征收人放弃了权利的救济,法律也不再给予保护。
常见的期限分为两类: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
起诉期限则分为两种情况,若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若对复议决定不服接续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天。
很多被征收人一遇到不公就急于信访,常常会忽略正规的权利救济途径。这种习惯性选择更是会出现错过权利救济期限的情形。待到幡然醒悟之时,自己手里好不容易搜集的一些材料都因为错过了时间,变成了一堆废纸。
当然,上述三点,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容易忽视的,但也是实实在在影响权利救济效果、成败的关键性问题。
不得不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程序繁冗复杂,牵扯面甚广,相比之下,老百姓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民告官”这条道路注定曲折,充满荆棘。但为了自己和家人能够真正从房屋征收中获益,切切实实得到应有的合理补偿,这条路也该奋不顾身地走下去。若害怕险象丛生,也可以及时和律师好好聊聊,寻求专业律师的护佑,披荆斩棘。
待到柳暗花明,自己和家人也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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