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04:31:25来源:法律常识
王松岗站在一个被“占用”的杂物间前。(记者/刘平 摄)
株洲晚报讯(融媒体记者/刘平)有《杂屋、车库买卖协议》,有建设单位开具的证明,但所购买的杂物间一直被陌生人使用……近日,石峰区响石岭街道先锋社区居民王松岗来到晚报寻求帮助,希望有关部门能出面协调,解决纠纷。
讲述:18年前在安置小区买了15个杂物间
“当时一些杂物间没人购买,开发商低价出售。”59岁的王松岗出示了一叠《杂屋、车库买卖协议》。
协议显示,2004年3月份和4月份,王松岗先后分6次向当时安置房先锋小区的建设单位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杂物间,共购买位于安置房先锋小区1栋、2栋、3栋居民楼下的杂物间15个。杂物间总面积180多平方米,当时定价为200元/平方米。
该小区现有住户72户。王松岗称,买卖协议于2004年签署,收房时,发现杂物间均被其他居民占用,有的杂物间门上锁,有的杂物间已被用于出租。
“报过警,打过官司,但占用者就是不搬。”王松岗称,当时全款购买,但18年来,这些杂物间他从没有使用过。
经历:购买人多方求助无果
情况是否属实?王松岗提供了市城发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8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市城发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系安置房先锋小区的建设单位,王松岗向该公司购买安置房先锋小区15间杂物间属实。
随后,记者向市城发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求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方给予肯定的答复。
两份《“城市快警”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复印件显示,8月16日和8月18日,王松岗曾分别在安置房先锋小区和先锋社区居委会报警求助。在安置房先锋小区,王松岗发现一名杂物间的使用者,对方不愿透露身份信息。在居委会,王松岗要求查询杂物间使用人的身份信息,遭到拒绝。
《登记表》上显示为“非公安警务”“建议报警人找社区或法院处理”。
先锋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介绍,对于那15个杂物间的使用者,居委会不知情。
8月24日,记者陪同王松岗进入安置房先锋小区,发现王松岗所提到的杂物间均上锁,无使用人现身。有自称是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男子上前盘问。被问及杂物间使用人的身份时,该男子表示不知情。
使用者:建议将杂物间转卖
在2栋居民楼前,王松岗指着2-11号杂物间称,这间杂物间找到了使用者。
敲开2栋一住户的房门。居民沈女士称,她家是拆迁户,她和家人从2001年搬进安置房先锋小区,位于住房下方的2-11号杂物间还没有出售时,她和家人就开始使用该杂物间。
沈女士认为,王松岗不是本小区居民,开发商不应该将本小区的杂物间卖给其他小区的居民。像这种现象在小区内还有多处,王松岗不应该总只找她家理论,“建议他将杂物间转卖给小区居民”。
市城发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表示,当时将杂物间向该小区住户出售遇冷,后对外出售。王松岗所购买的15间杂物间属于被人占用,目前占用者身份不明,王松岗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困难。
律师:购买人可张贴催告函,表明所有权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因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破坏。如果购买人能证明所购买的杂物间在出售前就已经被他人占用而开发商没有如实告知,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被占用的杂物间进行清场。如果杂物间是在他购买后被占用的,那只能由购买人自己积极主动维权。
针对购买人所述情况,建议购买人将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和催告函张贴在杂物间门上,表明所有权,要求侵权人限期搬走。限期不搬走,可对杂物间内物品搬走另行放置保管,但是不能丢弃。
【来源:株洲新闻网_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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