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3:00:13来源:法律常识
与广西同行罗律师沟通一个九级工伤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您好!
我是广西的罗律师。
我承接了一个九级工伤案,伤者湖北省恩施市人,40岁,汉族。
工伤发生时间是2019年8月,地点是我们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是2020年5月。受伤后一直没有再回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陪护费等也没发放。
2021年7月,工伤者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但协议未约定后面两个一次性的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了5万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知什么原因扣了一万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给全。
请问陈律,我现在代表伤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后面两个一次性的工伤待遇,超过时效了没有?
本问题系2022年2月23日晚戌时广西同行罗律师咨询沟通内容,因涉及隐私,内容有所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罗律,您好!
因为后面两个一次性(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才能拿到。故此,时效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时计算一年时间。现在距离时效届满还有4-5个月,时间还很充裕。
另外,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后面两个一次性的时候,顺便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以及单位扣了的1万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并主张。
申请劳动仲裁后,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理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怠于行使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义务,将来仲裁裁决这个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伤着自己可以直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支付,不需要再通过公司申报了。
备注一:本文依据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0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