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0:07: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来势汹汹的疫情让大连部分地区不得不再次按下“暂停键”。疫情之下,部分用人单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明显的冲击和影响,原有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极容易引发争议。
市民小王在一家公司供职多年,作为公司的优秀员工,公司老总牛总一直非常器重小王,多次用加薪的方式对其给予奖励。
疫情期间,公司业务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小王因为疫情防控要求,长时间居家办公。为了维持生存,牛总无奈之下,只得让公司通知小王,降低其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
毕竟居家办公也没有在公司工作那么辛苦,为了公司能够生存,小王接受了降薪的条件。
前两天,小王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因疫情影响公司缩减部分业务,准备安排小王待岗,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费。
这下小王不能同意,拨通了牛总的电话,两人各有苦衷,却又都到了无法让步的边缘,双方就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了争执。
疫情期间,企业该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该采取何种办法依法维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该如何平衡?今天请大连中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刘婷娜来谈谈疫情期间常见的劳动用工争议问题。
一问劳动者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期间是否计发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问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上班,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用灵活的办公模式,安排不能到岗工作的劳动者居家在线办公、远程办公等,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不具备灵活办公条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问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周转不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可以延后一段时间支付吗?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用工成本?
答: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薪酬、工时等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下一步全面复产复工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岗位、薪酬、工时等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应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采取上述措施。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具有正当合理理由,要履行必要的协商、告知程序,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仍应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原则。
五问如企业与劳动者就合同变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协商一致变更,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虽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但仍需裁减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关系双方都应相向而行、合力促成的共同目标。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希望劳动合同双方能建立互信,积极协商沟通,凝聚共识,共克时艰,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最终实现互利互赢。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