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6:31: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周至集贤产业园集贤商务花园的XXXX酒店的墙地砖工种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包形式为:单包工。工程项目期限: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承包范围:贴砖卫生间墙地砖、过道地砖(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的客房部及客房卫生间墙体砖过道)。加工石材另外谈单价。工程干完结算为13万余元,后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李X向原告分批次转账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催要余款。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X,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双方签订工费结算单:截止2021年2月5日下欠王某瓦工工费76346元(人民币)大写:柒万陆仟叁佰肆拾陆元整。注:所有工费结算结果为本单据截止日期为准。
【办案过程】
于是,当事人找到我,希望拿回欠款。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以及本案的证据不够充分,以及后期执行的问题。经过我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同意调解,法定代表人康X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判决的话,一是证据不一定会支持我方胜诉,二是法定代表人康X对此债务根本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是原告与公司签订的。调解很好地解决了这两个对我们不利的点,在后期执行上力度也会更大一些。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陕 ****民初**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X。
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费结算单》中下欠原告76346元的真实性,因经济困难,同意分期清偿工程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康X于2022年12月1日前向原告王某清偿工程款38000元;
二、剩余工程款38346元由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康X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原告王某付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以就全案款项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1708元,原告已预交954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康X共同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