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0:23:23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民事案件一般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不考虑再审),若律师仅代理了部分阶段,如何计收后期律师费?
一、基本案情
A律师事务所与刘某于2017年签署《民事诉讼委托合同》约定代理:刘某与刘小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案号:XXX第22611-22620号】。刘某委托A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刘某的第一、二审及执行阶段诉讼代理人;约定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0元,本案审结时,刘某另外再以实际收回金额的4%支付申请人后期律师费。
合同签订后,A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刘某的系列案件,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案件资料,对刘某的案件进行起诉立案,开庭等等工作。经过A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的有效代理,最终代理的系列案件取得了一审胜诉。后刘小某提起上诉,并收到了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信息。A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及时与刘某联系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刘某均未予以回复。后律师于开庭当日到达中院开庭地点,从中院给出的资料《撤销委托说明书》才知晓刘某已经撤销了对A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已另外委托他人代理。A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当即提供案件一审、二审全部资料供刘某新代理人开庭使用,并作为旁听人员适时给予刘某及其代理人辅助解答。
另查,系列案在二审阶段被部分改判,刘某所主张的本金被减少超过50万元;刘某在执行阶段已收回部分款项。
二、争议焦点
1、刘某支付后期律师费的条件是否成就;
2、若条件成就,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三、在案证据
1、民事诉讼委托合同;2、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及二审答辩状;3、催款告知函及快递单;4、撤销委托说明;5、开庭短信通知;6、执行笔录;7、律师费委托合同及支付凭证。
四、办案思路
日常法律服务业务中,不乏本案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原本委托了律师全部的诉讼阶段,但中途解除委托,这种情况下如何计收律师费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虽然委托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中途解除委托的违约处理方式,但这种格式条款在实务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也是值得商榷的。
五、经验总结
1、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民事诉讼委托合同中实则已经约定了中途解除委托的处理方式,即:如本案发生二审、执行而委托人不再继续委托的,视为委托人支付后期律师费的条件成就,委托人按一审判决或调解书内容计付后期律师费。但是,本案经仲裁,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如果本案中后期律师费支付条件的约定有效,则委托人在中途变更代理律师,则必然加重诉讼成本,因此该条款在客观上限制了委托人撤销代理人的行为,排除了委托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认定该条款为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刘某支付后期律师费的义务并不免除,待其实际收回后再另行主张。
2、后期律师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刘某仅收回部分款项,但据其收回该部分款项至今,已超过两年,其后未再收回任何款项。由于A律师事务所已不再委托,对于诉讼进展情况以及执行情况无法及时获知,导致其权益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基于此,并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仲裁庭支持按照已收回的金额的相应比例计收后期律师费。
3、如果后期律师费支付条件已成就,如何确定支付金额。A律师事务所虽对代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付出较大的精力,但迄今仅参与了该案的一审程序,而该案诉讼并非因其代理行为而获得最终结果,其若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付出一定成本,且不一定获得现有结果。根据上述分析,综合考虑A律师事务所参与处理委托事务的工作量、时间、第三方对涉案诉讼结果达成的作用、刘某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约定的办理委托事务的基本费用等因素,仲裁庭酌定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1/3计收后期律师费。
以上便是对本案的分析总结。但是,由于本案是仲裁程序,结果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参考意义,实务中还是要把握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