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9:15: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岳某、宋某恋爱期间,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岳某借款50000元。岳某将50000元现金交付宋某后,宋某为岳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7月8日,岳某、宋某登记结婚。2018年6月,岳某、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如果宋某不能提供该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因结婚而归于消灭。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岳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并且岳某的诉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岳某可以要求宋某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示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