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6:27:2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两个新闻在网上流传:
1.美国芝加哥一位87岁老人死后留下1100万美元,当地政府在整个美国和欧洲追查他的亲戚,足足查了五代人,硬是翻出了 119位远到不能再远的远亲,让他们平分这1100万美元(约8000万人民币),每人税后将得到大约6万美元 (约43万人民币)。
2.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他留下了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张老伯的堂妹、姑姑和表弟为此对簿公堂,法院最后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人分得张老伯的遗产。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其他的远亲无法继承遗产?而在美国却可以?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类财产可以定性为法律上的无主财产,为了物尽其用,法律规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且对用途作了规定。
很多人认为这么做是不公平的,应该学习美国的做法,由其他远房亲戚继承。
广大网友你们的意见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除了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生前没有遗嘱,就按这个范围分顺序进行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法律还明确了几个特殊的地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我们要注意,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指定,而不能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指定继承人!
如果是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其所享有的不是继承权,而是作为受赠人的身份接受的遗产。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遗赠,包括有扶养义务的遗赠和无扶养义务的遗赠。
简单提醒一下:按照《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一条规定并不是针对没有继承人的情形制定的,在有继承人的时候,本条规定的两类人也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这两类人不以继承权为前提,也不以接受遗赠 为前提,而是基于一种事实上的扶养与被扶养关系,法律保持了对这种事实关系的尊重和认可,并对事实上的权利予以保护。
在上海这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所以他们主要适用的就是这一条规定,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对老人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