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8:20:09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官走访事发地,向周边垂钓者了解情况
醉酒驾驶,他又救下落水者
2020年9月10日,鼓楼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案卷显示,犯罪嫌疑人印强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路上摔倒,群众发现后报警,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5.6mg/100ml。印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9月17日,印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4日,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印强提起公诉。
这原本是一起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只待开庭审理后即可宣告判决。谁知,同年9月29日,印强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是“9月26日,印强在南京某公园内救下落水群众,如果查证属实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同时,辩护律师还提交了被救人宗涛的手写感谢信和送锦旗的照片。
案件承办检察官杨媛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调取了相关材料。看完感谢信,杨媛感觉有些不对劲儿:通常来说,感谢信是以感谢为主,但这封感谢信中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事实陈述,描述了救人的整个过程。随后,杨媛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尽快调查此事的真实性。
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就调查情况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2020年9月26日,印强救下落水群众宗涛,有落水者、报警人、环卫工人的证言证实,另有接警单能够佐证,同时公安机关对印强和宗涛事发前一个月内的通话记录进行了核对,发现双方没有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将上述情况说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了鼓楼区检察院。
面对齐全的各项证明材料,杨媛心中还是有些疑惑:不管是落水者的证言还是报警人的证言,都太完美了,每个环节都衔接得非常到位,尤其是被救人宗涛在当面感谢以后,还第一时间制作锦旗、写好感谢信,并立即前往事发地派出所寻找救人者,一切像是提前安排好的一般。
补充侦查,检察官发现诸多疑点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杨媛决定自行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杨媛带着检察官助理赶赴事发地实地查看现场。在现场仔细查看一番后,杨媛心中的疑点更多了。
卷宗材料显示,宗涛称自己是在钓鱼时不小心滑落水中的,但事发地是禁止垂钓区域;卷宗中记载的钓鱼落水位置正好处于公园值班岗亭对面,如果有人在此处钓鱼很容易被值班保安发现,按照常理来说,一般不会有人选择在这里钓鱼,这也得到了周边垂钓者的证言证实。落水点位置全是湿土及大块不平整的石头,站立都较为困难,更别说在此处钓鱼了。这时,杨媛心中有了初步判断:救人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为了进一步印证自己的判断,杨媛又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却发现落水地点恰好处于公园监控盲区。经询问事发当天的保洁人员,他表示自己当时只看到有人救人,但奇怪的是被救人的身上似乎并没有湿透。
根据以上种种疑点,杨媛猜测这有可能是一起为了减轻刑事处罚而自编自导自演的假立功行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与此同时,她心中还有一处疑惑:在这类情况中,落水者与救人者之间往往会事先多次联系商量相关细节,但根据公安机关先前查证的情况来看,印强和宗涛事发前一个月内并没有通话记录。
对于这种情况,杨媛推测,极有可能还有第三人在其中穿针引线,帮助导演了这出闹剧。
真相大白,检察机关追加起诉
之后,杨媛与公安机关联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侦查思路。围绕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印强、宗涛二人的通讯情况进行比对,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
2020年11月20日,印强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印强虽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依旧陈述自己勇救落水人事件,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救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请求法庭对印强免予刑事处罚。就立功这一量刑情节,公诉人表示将在确认证据材料真实性后,再发表公诉意见。法庭宣布休庭,要求庭后进一步核实,再另行开庭。
随后,办案检察官会同公安干警加快了调查进度。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这场救人事件最终真相大白。原来,印强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与朋友潘军合谋,再由潘军找到宗涛合谋,共同制造虚假救人事件。2020年9月26日,宗涛来到约定地点假装落水,印强“恰好”经过,将人救上岸。同时,宗涛安排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留下记录,后印强安排女友将费用转给潘军,再由其转给相关人员。第二天,宗涛又根据潘军的安排,前往事发地派出所寻找救人者,并送上锦旗和感谢信,以留下可查资料。此外,为掩盖潘军在落水时间段前后与印强、宗涛同时联络的事实,印强还提供了经篡改的虚假手机通话记录。
202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陆续将印强、潘军、宗涛抓获归案。随后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印强,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潘军,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宗涛。
今年4月2日,鼓楼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印强妨害作证罪,并将潘军、宗涛以帮助伪造证据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起诉至法院。
前不久,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判处印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潘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宗涛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