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1:26:26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机关报案不受理怎么办?
被害人也可以通过一下几种途径维护权益: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3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可以要求告知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对于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不服,被害人可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被害人
3、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依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行使立案监督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也可以向纪监机关反应问题。
以上是北京高界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大家提供的一些法律知识和经验分享,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骗子横行,绝不手软。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