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1:41:20来源:法律常识
张水萍绘
【案情介绍】
近日,大岚镇黄家庄村法律顾问刘律师突然接到村民求助称:今年2月份的时候,有不少村民陆续收到温州乐清某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还款逾期”。经向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村民发现有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原来,2017年下半年,有业务员来村里推广屋顶光伏发电设备,称只借用村民的户头去办理贷款,事后也不用村民还款,每个月的发电收益可以用来还款,如果有差额,他们公司会补上,一切跟村民无关,在10年后即可享受发电收益(前10年发电收益由安装方所有)。为此,不少村民的屋顶安装了该光伏发电设备。
据村民回忆:因无须村民出资,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并未仔细查看签署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去温州乐清办理过贷款手续。只在业务员的带领下去余姚市区某银行办理了用于结算发电收益的银行卡。
【律师审查】
刘律师审查村民提供的资料后发现,当初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的公司与村民签订了《销售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由村民负责承担光伏发电系统设备材料供应及采购、系统安装施工及运营调试在内的全部款项,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其他需要村民承担责任的条款。从形式上看,村民确实无投入、无风险,但实际上是村民自己出面向银行贷款支付货款,如果发电收益不足以支付贷款时,真正的还款责任主体是村民自己。
刘律师调查后发现,当初销售安装光伏设备的公司早已注销,业务员也已离职,几经周折联系上了该公司原股东,村民要求其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他表示需再签一份补充协议才愿意继续按月偿还贷款。
在双方陷入僵局后,刘律师认为鉴于原合同约定需要村民自己出资购买,而当时村民并没有实际出钱,反而莫名其妙“被贷款”,刘律师建议村民们一边与该股东继续协商,一边可向温州银监局投诉,由于村民们从未去银行办理过贷款手续,银行的贷款申请及发放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可由银监局对放贷银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最后,相关公司迫于各方压力,一次性结清了村民的银行贷款。由于村民们因此事背上了“不良征信记录”,村民们与相关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光伏安装合作协议》,新协议改为由公司租借村民屋顶,村民按季度分享一定的发电收益。
【律师建议】
为此,刘律师提醒广大朋友:若想参与光伏发电项目,不论是出租屋顶收取租金,或是免费安装享受发电收益,抑或是加盟代理,都要注意核查对方企业资信,仔细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认真考察或调研,通过正规渠道参与合作项目。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签署的文件也要认真核对,是否与推销员陈述的一致。谨慎甄别“套路”,不要因为“免费”就放松警惕,揽上不必要的风险。一旦发现受骗,要第一时间寻求相关部门介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