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0:49:5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徐娟娟、赵飞 文章转自: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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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正式公布的数据中,常居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达到了 371,380 人。香港居民在内地的个人财产及其继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客户咨询来源。无论香港还是内地,继承都主要分为两类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涉港澳法律事务团队整理了一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香港居民设立遗嘱应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查,应考量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嘱内容、遗嘱形式五个注意事项。
1、遗嘱能力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从遗嘱能力来看,香港居民只要符合立遗嘱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立有效的遗嘱。
2、遗嘱方式
从遗嘱方式来看,香港居民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如果香港居民一直居住生活在内地,遗嘱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那么该遗嘱成立。
3、遗嘱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据此,香港公民在内地立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且适用我国法律。
通常,继承人在后期办理国内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会着重审查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以判定遗嘱生效审查的适用的准据法。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内地法律,则按内地法律进行审查,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香港地区法律,则涉及到涉外法律查明的问题。
因为香港地区对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遗嘱是否有效必须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根据香港地区涉及到遗嘱继承的法规(例如《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遗嘱条例》等),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如下图中的文件样式)并附上死者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之后,委托公证人再根据已认定的遗嘱内容协助继承人等办理《继承声明书》及/或《放弃继承声明书》并转递到中国内地使用。
4、遗嘱内容
遗嘱的内容基本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在我国内地还有对于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保留必要份额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进行了适当的经济安排。同时,有遗腹子的话,需要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5、遗嘱形式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该六种遗嘱形式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共有公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口头六种法定遗嘱形式。
二、香港居民法定继承内地财产的不同情形
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被继承人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受到法定的限制。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不同情形的分配方式如下:
1、只遗下丈夫或妻子
如果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可继承财产,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死者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其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2、只遗下子孙
如果只遗下子孙,而没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死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其财产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以以下方式分发给死者的子孙:
如果子女尚存,由子女平均分得财产,而孙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钱。“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儿,但如果死者子女不幸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遗下子女的话,那么他/她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子女)将平均分得其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如果那早逝的子女没有遗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将由死者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另一方面,若死者曾经、或正准备给予其子女一大笔财务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结婚置业时,代为支付首期,那么那笔钱有可能会被视为遗产的一部份,并连其他遗产,平均分发给所有子女。
3、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孙
如果死者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死者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剩余财产中的 50 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财产剩余,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死者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其子女。如果死者与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死者所有,那么丈夫或妻子,有优先权分得居所,以满足他/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但如果他/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产权,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才可取得居所。
4、没有子孙尚存,但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没有遗下子孙,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死者的财产。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死者所有的家具、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剩余财产中的 100 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则平均分发给死者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5、遗下私生子女
1993 年 6 月 19 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6、遗下领养子女
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7、没有丈夫、妻子或子孙尚存
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死者的财产将平均分发给尚存的父母,若没有父母尚存,则平均分发给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死者的财产将归政府所有)。
8、遗下妾侍
在香港,自 1971 年 10 月 7 日起,男士再不可纳妾。但在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继承权。总括来说,妾侍(或妾侍们)可分得死者大约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的财产,分得多少财产,视乎死者还是否有其他亲人尚存。
详细而言,如果死者的正室妻子尚存,死者的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那么妾侍只可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之后,分得六分之一的财产(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六分一)。
如果死者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只有正室妻子尚存,没有任何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那么妾侍可在扣除死者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话)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后,分得财产中的三分之一(妾侍多于一人,则平分那三分一)。
至于内地法律部分,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涉港继承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条文,但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涉外法律的原则,所以涉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可基本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如果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的遗产是房产,那么法定继承就需要根据内地《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除了《继承法》,在办理港人内地房产继承时还时常会涉及到被继承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而这其中又会衍生出对婚姻效力及婚姻财产分配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由上文对比可见,香港和内地在法定继承中对于继承人范围及可分配遗产的范围都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我们团队在接待很多香港居民时经常要再三解释的重点。香港居民在内地房产继承中不同准据法的适用势必会导致遗产分配结果的不同,所以涉港继承的问题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复杂很多。
三、香港居民不在内地时,
如何查询本人名下所有房产信息
香港居民不在内地的情况下,可按下述流程查询本人名下所有房产登记信息。
授权人带上以下两项材料:
1、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原件。
2、查询授权(签名按手摸,无须香港公证)。
不过,根据《香港警队条例》第 54 条,警务人员有权查阅任何人的证件,包括本地居民身份证或者游客的通行证、护照。《入境条例》第 17 条 C 也规定,凡年满 15 岁或以上的市民或游客都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档案,任何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出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以罚款港币 5,000 元。香港如果不随身携带身份证,会被“检控”。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把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原件给到我们。需要通过香港委托公证查询本人名下所有房产信息。
四、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所需费用
根据上文中所列出的程序,香港居民办理内地房产法定继承大致会涉及到以下几大方面的费用:
1、香港委托公证及转递费
2、内地公证费
3、律师费用
4、如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
香港委托公证及转递程序是办理内地继承的前置程序,收费也与继承事宜的复杂程度及涉及继承财产、继承人的数量息息相关。要确保这部分费用出的其所,就必须寻求专业的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在起草阶段就参与其中,保证文件最终拿到内地能顺利使用。
内地公证费一般是按照房产价值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可参照房产所在地公证部门的公开收费标准。因内地房产政策不同城市、不同时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调控措施,导致税费、登记费等政府费用也有差异,建议客户在办理继承前详细了解当下的不同税务豁免、优惠、征收政策及比例,做好相关预算。
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内地遗产税虽仍未开始征收,但并不排除日后开始逐步实施的可能性。
五、涉港继承中关于财产的准据法适用
在涉外继承中,如何确定准据法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总结了在日常咨询中经常用的准据法,方便各位校友代入案件对应的条件和情形,从而快速了解应该适用何种准据法。
作者简介:徐娟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香港居民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涉港澳法律事务部主任。其擅长利用熟悉两地法律及文化之优势,专注法律业务于港资及外商企业合规、涉港民商事纠纷、跨境继承及婚姻案件等中港跨境法律事务。担任香港侦探总会、香港企业保安有限公司等组织和企业中国法律事务顾问、香港强强联合集团国内投资顾问等。曾任职于摩托罗拉、方正集团、 香港南华集团等多家跨国企业。曾参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大型及上市公司涉港法律项目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