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8:29: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此罪多发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招录便利,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或者利用工资管理便利,虚增员工奖金等方式,侵吞公司财产。
本文通过案例解读方式,从刑事辩护角度对【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点展开分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数额,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即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数额为6万元。
实践中,因为数额未达本罪追溯标准,依法不以犯罪论处的案例有很多。
比如之前我写过的一个很经典的案例:
问:为何?
答案是本案中,小杨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是6万元,本案只有2000元。所以小杨依法被判无罪。
这个案子从一审(盗窃罪)到二审(职务侵占罪无罪)到再审(维持原判无罪),看似“曲折”,实际并不复杂,就是一个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追诉标准的问题。
(详细案情不作展开,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搜一下这个案子。)
需要注意的是,总的来说本罪6万元的“门槛”其实并不高,但是实践中往往有很多情况——比如安排亲友到公司“吃空饷”——按照月工资标准来看,可能几个月就会达到本罪的数额追诉标准。
——这种情况属于客体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来看一个相关案例:【(2003)深福法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袁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公司有关合同规定,将公司项目私自分包给魏某。
根据公司管理规章:项目经理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技术、人员等费用均由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和税费(该笔费用魏某已向公司交纳完毕)。
问:袁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案是不构成。
原因就在于,袁某私自分包工程的行为,虽从中获取了利益,但是并未侵害其所在公司的财产权益——公司所应得利益并未被侵占。
所以,袁某违规操作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但因其违反有关合同履行,公司仍可以从民事法律范围向其进行责任追究。
——这种情况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来看一个无罪案例:【(2017)湘12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文书】
被告徐某二人非法占用土地、占用街道资金修建的某处休闲山庄房产,被控职务侵占罪。
但由于该房产产权并未合法登记,产权归属不明。而被告二人并未实际控制该财产。
所以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上述案例中是因为涉案财物的归属不明导致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践中有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