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离家出走上门找律师,上门女婿被赶出家之后

时间:2023-01-14 18:31:17来源:法律常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上门女婿能否获取征地补偿款?这要看上门女婿是否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还有就是成为村民资格的时间。农村土地是按照村民小组和小组成员之间分配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村的土地并不是经常地进行分配,而是按照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间隔较长时间进行的。这样一来农村婚丧嫁娶,新生儿面临土地不能及时增添的情况。不过农业的各种补贴是按照农村户籍人口发放的,一些婚姻户籍迁入和新生儿可以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法律人举案普法#

陕西男子追要征地补偿款,村里称不符合上门女婿条件,法院判了


这些年很多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出现城镇化趋势,征地拆迁,集中建房等情况引发了农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外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征地补偿待遇,也是很多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征地拆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是按照征地时,最近一次分配土地的时间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发放,这样就会造成在划定时间之后迁入的户籍人口、新生儿不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内。这些人一般是婚姻迁入的上门女婿,嫁到本村的媳妇。

另一方面被划入补偿时间的一些户籍人口可能已经离世,或者因为婚姻迁出本村,或者本村村民户籍迁入城镇,还有一些结婚后没有将户籍迁出本村的女子。因为这些人分配承包了土地,按照征地补偿的对应性来说,这些人具有获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但是,这样对比下来,让一些新加入本村却没有资格分配土地获取征地补偿款的人感到不公平?

河南滑县的男子与陕西咸阳的女子结婚后,将户籍迁移到了咸阳农村当了上门女婿,结婚后两人在外打工。咸阳开发西咸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了夫妻二人所在村子的部分土地,村民小组在讨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时,决定外来女婿一律不参与分配。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法院最终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院不支持上门女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呢?

陕西男子追要征地补偿款,村里称不符合上门女婿条件,法院判了


2013年12月27日,河南滑县的男子赵某某与咸阳西咸新区(原泾阳县)泾河新城崇文镇某村民小组村民沈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3月15日,赵某某因夫妻投靠将户籍由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某村迁至西咸新区某村民小组。2021年5月21日,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因泾河治理项目被征收,村民小组制定了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规定:滩地补偿款每人分10000元;凡是在外人员(女婿)转户口回本村的一律不参加分配;家中无儿招入的上门女婿应参加分配。(指2013年1月1日后迁入我村的女婿)。

赵某某认为,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分配办法侵犯了其作为村民小组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1万元征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12条中规定,陕西省各地放宽准入政策后迁入户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村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否认赵某某具备本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沈某某父母生育一子四女,其中两个女儿及儿子的户口在村民小组,赵某某虽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但一直在外打工,未在本村民小组实际生产生活,且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赵某某户口迁入村民小组不符合“上门女婿”的认定条件。赵某某要求分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当初的户籍就无法迁入,认定不是“上门女婿”不符合法律规定,坚持要求村民小组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

陕西男子追要征地补偿款,村里称不符合上门女婿条件,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户籍是在陕西省放宽户籍准入政策后迁入涉案村民小组的。其成员资格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也不符合本地农村入赘习俗,村民小组否认其具有本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给上诉人进行分配,符合村民自治原则,赵某某要求村民小组给其分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22年9月21日,咸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赵某某的上诉。

法院认为按照当地习俗,赵某某的情况不属于上门女婿。不同地区对上门女婿的认定条件并不相同,不是说男方结婚后把户籍迁到女方家中,到女方家中生活就是上门女婿。民间的上门女婿一般是女方家中父母没有儿子,招入赘女婿是继承香火,男方结婚后到女方家生活,需要改女方姓。也有一些地方不要求男方一定要改女方姓,但是生的孩子一定要跟女方姓。

这起事件中,赵某某妻子沈某某父母有4个女儿一个儿子,这样在当地农村看来就不是无子,不具备招上门女婿的条件。当然,全国其他地方并没有这样的苛刻条件,有儿子就不能招上门女婿。在村民小组看来,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结婚后男方可以将户籍迁到本村落户,这是法律强制规定,但,落户不意味着具有本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在村民小组不承认赵某某具有村民小组身份地位情况下,不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法律上没有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当地的上门女婿认定条件,不认可赵某某的村民身份,这是个法律前提。赵某某首先要解决的是村民身份的认定问题,而不是直接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既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已经同意赵某某户籍迁入了,不认可其村民身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婚姻自由不仅仅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还包括男女双方户籍迁移自由,农村村民身份的认可。所以,法院不支持赵某某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源是村民小组不认可其村民身份资格。赵某某要争取村民身份认可才能保障村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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