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4:20:34来源:法律常识
每一个程序都是一次宝贵机会,我们千万别浪费。我为什么要说这么一番话?是因为案件往往都是非常复杂的,有些案件需要经过很多的程序,才能指向一个最终的结果。那么在这个时候,要想让咱们的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我们就必须要在程序上,做到每一个程序我们都认真地去对待。
因为每一个程序,它实际上都是一次机会。只有我们真正的将程序做好了,那么结果才会变得理想。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只有有了程序的正义,最终才能诞生出结果的正义。比如说,如果说我们的案件,有多次鉴定的机会和鉴定的权利,而我们对鉴定结果一旦不满意,那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我们对于证据鉴定的权利。
比如说,我们对于审判的结果不满意,那么我们不仅仅要用好二审的权利,还要用好申诉的权利;不仅要用好向法院申诉的权利,还要用好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不仅要通过司法的途径去救济,还要通过包括信访在内的其他合法的途径去救济。我们只有把我们的权利充分地运用,才可以让咱们的案件得到一个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的保障。
还有一些案件,因为它涉及到一些政府文件,那就需要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公开。这个政府部门,不仅仅包括基层的政府部门,甚至也包括国家各个部委。
我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当地的相关部门说:这个案件、这个政策,就是部委出台的,我们是依据部委出台的这样一个文件的精神,去制定的。可是,律师们在这个事情上就多了个心眼。
什么心眼呢?你不是说你的这个政策是根据相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嘛。好,那我就向相关部委申请信息公开。结果这一申请不当紧,部委给的回复是:我们从来没有出台过这样的政策,也从来没有这样的精神性的文件。于是,某一些地方部门的造假就被揭露了。
事实上,要求信息公开,这就是我们当事人权利。既然有了这个权利,那我们就去充分地提供。事实上,如果说你要仔细研究法律,它里边有很多的救济途径。
打个比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高一级的院长,不管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它都有一个“院长发现”这样一个程序,“检察长发现”的程序。那这样一个程序一旦启动,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原来推不动的案件。因为我们在申诉的时候,可能会驳回了。
当我们申请抗诉的时候,可能被驳回了,怎么办呢?法院有“院长发现”、检察院有“检察长发现”。那如果是最高一级的法院和检察院,那么它的“院长发现”和“检察长发现”,则是可以针对所有的层级。一旦你得到了“院长发现”和“检察长发现”的这样一个法律性的文件,我们的案件不就多了一次救济机会了吗?
我曾能计算过,这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实际上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而我们平常所用的也就是那么两三种。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能将案件,最终达到一个让我们自己满意的这个结果的重要的原因。条条大道通罗马,总共有108条路,你只知道8条,怎么才能够让自己的案件最终有个很好的结果呢?我这么一说,可能你也就明白了吧!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