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1:54:5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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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遇到很多的被征收人不敢或者不愿与政府或者法院沟通,不接电话甚至不见面,一旦遇到情况就要求律师前往现场应对,或者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被征收人的心理我们不难理解,一方面是第一次遭遇拆迁,不知道面对政府或者法院的提问该如何回答,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得老百姓从心里畏惧政府、畏惧法院。我们一再向广大被征收人强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也是人民法院,都是为大家服务的,因此只要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就不必惧怕政府惧怕法院。此外,由于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数被征收人委托的都不是本地的律师,因此作为外地律师,并不可能驻地办案,而是在需要律师出现的场合律师前往,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价值,也能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那么,在日常情况中,律师不在场时对于一些情况和问题,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答复才算最为稳妥呢?下面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就教给大家一些常见的话术,让大家自信面对拆迁,不再畏惧拆迁。
在正式开展维权工作之前,律师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递交律师函,律师函的作用主要是告知对方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委托律师,并且劝诫对方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经常有政府部门收到律师递交的函件后指派乡镇或者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前往被征收人家中与其沟通,这其实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机会,说明被征收人的案件被上级机关知晓了,这样下面具体开展工作的部门就会较为重视,我们也有过仅仅靠一份律师函就解决问题的案例。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大家不必惊慌,也不必着急让律师前往谈判,可以先表达自己的诉求,试探对方的诚意,具体诉求如何表达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详细进行过说明,不要因为政府主动上门就慌了神,有主张表达即可。
现在广大被征收人朋友基本掌握了遭遇强拆第一时间报警的方法,在大量的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也学会了“应对措施”,会象征性地走一些谈话笔录等程序,希望以此避免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事实问题时,如果大家手上没有确切的证据,就说不知道即可,比如强拆人员身份等。实践中大家往往很清楚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子,但是法庭讲究证据,虽然现在部分案件可以推定主体,但是我们仍然希望获得更多有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就是其一。虽然查处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但更多时候,律师选择向公安报警更大的目的是从公安机关的口中知道相关行为的主体。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许多法院秉着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态度处理大家的起诉,对于立案庭已经立案的案子,行政庭也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征收人撤诉。需要明确的是,诉讼一旦撤回就无法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了,被征收人的诉权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面对法院的撤诉要求,除非律师认为可以,大家还是要慎重考虑,坚持起诉让法院依法审理即可,这样即便是对结果不服仍然还有救济的机会。政府方面,由于迫于诉讼的压力,政府经常会要求被征收人撤诉,并答应撤诉后对其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况,一定坚持书面原则,及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后再撤诉,否则撤诉之后政府变卦将无法继续维权。
这样的情况通常出现在被征收人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中,国土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的申请后不是按要求书面答复,而是电话回复被征收人,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被征收人很难听明白电话答复的内容,其答复形式也不便于取证,因此面对这样的来电直接要求对方依法处理,书面答复即可,要求邮寄送达的原因是邮寄单会记录对方发出的日期和自己签收的日期,在后续的程序中可以作为计算相应期限的有力证据。对于信息公开,这样的说法仍然适用,许多征收项目实际上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因此信息公开部门会电话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这种情况更要要求对方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这将是以后主张涉案项目违法的重要证据。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话语,分享这些给大家并不是要大家说谎或者不配合调查,而是在面对政府和法院是更加轻松从容,以后我们还会整理更多的拆迁小技巧,希望对广大被征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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