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05:22:39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问题本来就不应该成为问题。
但确实有一个关系到刑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的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忽略,包括法律行业的人士,即刑事案件开庭前,应确保辩护律师有会见刑事被告人的机会,尤其是重大案件。
作为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都是要通过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最后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由法院对被确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疫情的爆发出乎人们的预料,也改变了现实中很多原来普普通通的习惯性的做法,比如担任辩护人的律师需要会见被告人,以前想会见就向看守所提交材料,三证齐了一般就可以会见。而疫情爆发以来,尤其是最近几个月,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暂停”了律师会见业务,甚至包括一些疫情并不严重的地方也如此,导致法院积案多,审限被延长,律师会见不了,也无法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事实,尤其严重的是开庭前律师的会见权要得到保障。
中央三令五申出台了不少文件,要求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老三难”中就有会见难;笔者真的担忧在当下会变成新的“一难”。无法会见难倒了很多刑辩律师,包括笔者。
笔者现有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一审于 疫情前就被某地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现处于二审中,今天法院通知6 月初开庭,但最近已经大约四个月不能会见了。以前深圳的行程卡带星(*),到外地去都被拒绝会见,笔者为了能会见,在看守所所在地硬是呆了 27 天,仍然无法会见。在当地呆满 14 天后,当地看守所又接到上级通知,暂停会见(虽然当地未出现新的疫情,未发现新的确诊病例)。
很快要开庭,仍然不能会见,笔者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笔者努力与法官沟通,争取能延后审理。
作为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除了平时为核实证据和案件事实会见当事人之外,开庭前一天一般都会再会见一次,确保辩护方案和思路能得到彼此的理解和庭审时的配合。庭审的注意事项,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庭审前的会见中告知,避免当事人在庭审慌乱。庭审的流程也有必要告知当事人。
开庭前的会见,其重要性远比其他时间的会见更为重要。与检方的情况不同,出庭的检察人员都是专业人员,而作为被告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开庭前没有会见,没有沟通,被告人如何能开好这个庭呀?甚至有的案件是死刑案件呐 !
法律和其他司法文件没有这么细化的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该规定比较抽象,但是法律保护公民的辩护权,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调“公平、法治”。显然,刑事案件开庭前律师不能会见被告人是与此相违背的。被告人的辩护,或者说,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聘请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当然,辩护律师的意见也有可能与被告人不一致的,或者甚至是相反的。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最好的保护和体现就是其能得到有效辩护,而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开庭前的会见必不可少。
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实行视频开庭,甚至连死刑案件也不例外。以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直强调“对庭”,也就是开庭要各诉讼参与人都到法庭来当面开这个庭。这是真正从根本上体现尊重辩护权的表现。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催生出很多视频开庭的情形。笔者也开过视频庭,总体感觉还是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问题还是不少。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办法观察被告人的周围环境,设备故障以及网络不畅,信号迟延等问题;最实质性的大问题是被告人在视频的那一端不能清晰地看视频这端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更谈不上细看。平时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是接触不到案卷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的证据等更不可能得到阅读的机会。到了视频开庭的时候,就更可能将本来就难说庭审实质化的开庭变得更加走过场了。我们的法律是要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的。
所以,笔者认为,宁可迟延开庭,也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要确保辩护律师在开庭前能有机会会见被告人。不然,就真的极有可能把开庭变成走过场,把律师的刑事辩护变成“形式”辩护。这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开庭前律师会见被告人的问题,希望各级法院能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开庭日期安排上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