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2:16:51来源:法律常识
补偿款已经到手了,如果行政机关让你再把给你的钱给交出来,此时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JINGKANG
四川省某自治县的张某某家住城里的棚户区,最近当地的县政府,想美化市容,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于是在当地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同时也把安置补偿方案发出来了,在公告上,张某某看到了此次实行征收的单位是当地的镇政府。张某某在棚户区这里经营着一家便利店,他家一共三层,共400平方米,一层是便利店,二层用于居住,地下一层用于堆放杂物。
公告公布很久,张某某并没有理会,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没几天后,镇政府组织评估公司挨家挨户进行房屋面积评估,给张某某评估之后,计算了一下补偿款差不多有360万,张某某也不是很明白,看见其他邻居都签字了,自己也就稀里糊涂的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2个月后,张某某收到了补偿款,并且也从棚户区搬走了。
又过了一个月,张某某突然接到了镇政府的电话,让他退还补偿款90万元,原因是,评估公司错评了,给张某某多评估了90多万,现在需要张某某在10日内,把这90万打给镇政府的指定账号。
这下,张某某彻底慌了。张某某东问西问,最后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主张张某某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行政协议内容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张某某的房屋涉及到经营性用房,应以经营性用房的标准为主,不应退还那90多万的补偿款。在律师的百般争取下,经过了几轮的唇枪舌战。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
JINGKANG
行政协议既有 “行政性”的一面,也有民事 “合同性”的一面,故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合同,体现民事合同的一面,也有行政强制性的一面。因此,对于行政协议无效及可撤销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进行判断。
行政机关行使单方面的解除权,属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此时必须出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否则行政机关也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仅基于评估机构的评估问题,要求解除变更合同,并不属于行政优益性的范围,且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不能单方面予以撤销!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