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律师事务所,合肥携子女坠亡母亲事件

时间:2022-10-25 16:01:05来源:法律常识

合肥市肥西县一小区曾发生一起悲剧,一6岁女童从高楼坠下不幸离世,经调查,孩子是被父亲的不正当“同居女友”反锁在家中,导致悲剧发生。近日,记者获悉,此事经过刑事和民事判决,最终有了结果。父亲的这名“女友”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外,赔偿孩子的母亲近60万元。

不顾孩子哭闹将其反锁 致孩子坠楼身亡

法院查明,2011年4月,孩子的母亲方红(化名)与孩子父亲张军(化名)登记结婚。2011年10月份,小新(化名)出生。

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另一名女子李梅(化名)与张军因工作之余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6年9月,李梅因工作原因在肥西县上派镇一小区租住一单间公寓,与张军同居生活。

2017年2月,张军将一直在合肥市瑶海区上幼儿园的女儿小新转到肥西上幼儿园,且入住李梅的租住房,3人住在一起生活。

因张军经常外出,小新的日常生活和上下学接送均由李梅负责。2017年2月16日下午,李梅从幼儿园接小新回到出租房,因为快到下班打卡时间且多次带小新去公司打卡不便,李梅想让小新一人在家,就谎称下楼扔垃圾很快就回来。

小新哭闹着要跟着一道出去,李梅不顾小新的情绪波动,出了门。在关门时她听到了小新的哭闹,仍将孩子一人锁在家中。

李梅下楼后走到楼下时,听到重物高坠的声响,随即发现是小新坠楼。

遗憾的是,经医生现场确认小新伤重身亡。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父亲“女友”获刑

经调查,案发房间北侧有一扇双开窗户,左半扇开启状态,窗户下沿距地面1米,窗户下沿栏杆高0.6米,靠窗放置一张双人床,床高0.4米。李梅出门时没有将窗户上保险,小新是从该处窗户坠落。

李梅称,当时出门时将室内唯一的窗户关上,但没有上保险。当其出门反锁关门后听到孩子哭闹,其与张军通了电话,说孩子在屋子里闹,张军也说把门反锁上,她将门反锁了后就急忙乘电梯下楼。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梅与张军处于同居状态,小新转学到肥西上幼儿园,日常生活、学习均由张军和李梅负责。由于张军经常出差,将女儿交由李梅照看,李梅自受张军委托照顾孩子时,对孩子即具有谨慎看护的义务。案发时,李梅明知小新哭闹,不愿呆在房间时,不顾幼儿的安全,将门反锁离去。其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因其疏忽大意,未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经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父亲“女友”被判赔偿近60万损失

事发后,孩子的母亲方红找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范银萍律师,将李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范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梅作为委托监护人,因其将孩子反锁至屋内致其坠楼,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作为小新的委托监护人,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小新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孩子父亲张军作为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李梅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李梅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孩子母亲方红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房东被判承担10%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方红还将事发出租屋的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查明,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有效防护高度应保持净高0.9米”的强制规定,事发窗户的护栏高度显然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房东作为出租房的所有权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对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对小新的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非房东自身原因,是房屋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规定造成,房东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房东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方红8.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经过合肥中院二审,被告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司法途径赔偿的数额仅仅是在法律范围内给孩子母亲挽回损失,但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不足以用这些数字衡量,更不足以弥补其痛失爱女的悲伤。这起悲剧中,在面对出现问题的婚姻时,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值得我们深思。”范银萍律师说道。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实习生 汤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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