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3:34:3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房管局原职工温某以投资房地产开发、修高速、买矿山等虚假事由,骗取亲友共计249.9万元,并用于赌博输掉。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温某获刑12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损失249.9万元。
南都记者从法院公布判决书中获悉,被告人温某出生于1963年,初中文化,原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至2014年止,温某以投资房地产开发、修高速、买矿山等虚假事由,向多名被害人骗取人民币共计249.9万元,用于赌博输掉。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虚构资金周转事由外,温某还曾侵吞受害人交纳的违建罚款。判决书显示,被害人黄某、蔡某、廖某(温某前妻)于2009年合伙在梅江镇大考场29号的所建房被列为违章建筑,须交罚款。2014年9月26日,黄某等去交罚款时,误认为被告人已交罚款30万元,遂将30万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将该30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4月9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温某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2日,温某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蒲州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5日,温某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温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多笔借款中,被告人有还款行为且还款金额不小,应当认定是一般民间借贷;被告人通过借贷诈骗的对象仅限于亲朋好友,其犯罪行为并没有将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扩大到不特定的对象”等辩护意见,请求予以宽大减轻处罚。
不过,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温某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其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真相,向各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受害人损失249.9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