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23:17:42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微信公众号 沂水县周全律师工作室
随着城镇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大部分人都在公司、企业工作,都属于劳动者。在各种各样的工作岗位上,都存在身体遭受损伤的可能,如果在工作中人身遭受到了伤害,甚至是失去了生命,劳动者该怎么维权呢?首先考虑的就是工伤。本律师通过本文给大家指点一二,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而受伤,或者说是为工作而受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中人身损害的都是工伤,构成工伤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构成工伤。
什么是劳动关系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有适格的用人单位。哪些团体或者机构属于用人单位呢?举例说明:合伙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人组织,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公务员、事业编略过此文。
2、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什么是劳动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概念,一般的,年满18周岁,部分年满16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或者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特定情况下,超过退休年龄的,也可能属于劳动者。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从属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和管理,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合法制度,并按劳动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此外,还有一种用工形式,那就是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的关系中,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接受劳动的单位形成实际的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关系根据用工形式不同,还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身体损伤、克扣工资、无偿加班、不签劳动合同等问题时,可以先自查一下自己与单位是什么关系,如果搞不明白,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