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9:30:06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亳州案例:何种行政行为可以去法院起诉?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征收行为不服,认为其征收就是违法的,没有任何审批文件,想要去法院告征收方,但有时候去了法院连案子都立不上,很多被征收人就很不服气,说明明征收方违法征收,我去法院告还不给立案,有的立案了也没支持诉讼请求,是不是法院“包庇”征收方?其实还真不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你告得不对或者诉讼请求写错了,法院怎么支持你?今天我们结合安徽亳州的一个案例,看看最高法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14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产生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等行政法律效果。
律师说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说我知道他就是没有征收手续,就是违法征收,但又不知道怎么去提起诉讼,有的被征收人直接去起诉征收方违法征收,法院都会要求明确诉讼请求,但很多被征收人不知如何明确,而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而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产生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等行政法律效果。因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不要自己盲目提起诉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帮助你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少走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