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8:53:56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诉警方。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女子投诉民警后遭上门传唤
35岁的王女士回忆,去年5月20日,她因情感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她报警后,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负责处理此事。陈某在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过一次调解,但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7时许,陈某再次让王女士去派出所调解并做笔录。因为此前她已做过一次笔录,且之前的调解过程中,李某出现了没按约定到派出所的情况,所以她担心当天李某是否一定能去派出所,加之自己刚下班,她就没有马上答应民警的要求。然而通话中,陈某却说“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并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称,望龙门派出所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当晚8时许,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和三名同事来到她家,四人中三人为正式民警,一人是辅警。民警敲门后,她刚开门,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不要进来。而后民警试图将她往门外拽,她奋力摆脱,但还是被拽出家门。她母亲看到后试图阻止,但民警却称母亲妨碍公务,并用辣椒水喷老人的眼睛。她父亲过来查看母亲的情况,也被喷了辣椒水,还被民警用警棍打。
王女士的父亲王先生告诉记者,民警用警棍打了他很多下,最厉害的一下是打在他的膝盖处。
王先生的病历显示,双腿外侧有3处约15*15CM皮肤青紫、软组织肿胀区,左大拇指掌指关节肿胀。王女士的母亲刘女士也被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大拇指扭伤,右足趾踩踏伤。
投诉人父母被多次喷辣椒水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5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铐我”。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双手,再次说“铐我”,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打人了”,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不要妨碍公务”。
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铐起”。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不要阻碍公务”,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刘女士告诉记者,被喷后她根本看不清,这才四处乱抓。而王先生表示,他为了保护妻子才打算去抢喷射器,没想到自己被打。
当晚,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女士介绍,因认为民警存在暴力执法行为,她向警方进行了投诉。但在2020年8月7日,渝中区分局回复称情况不属实,且其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王女士说,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她父母,经过审查,渝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父母被确定没有妨害公务后,她随后多方投诉警方,但始终无果。
2020年12月底,王女士和父母分别向法院起诉警方。王女士起诉警方传唤行为违法,其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
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违法
2021年7月14日,对于王女士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一案,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两人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在案视频资料显示,在民警传唤王女士、欲控制并带王女士离开时,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该院认定民警先后对两人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今年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起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也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该院认定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
其次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日,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原告王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具有传唤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权利。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事后,望龙门派出所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警方致歉,处警民警被停职调查
9月12日,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渝中 通报“民警违法传唤”一事: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传唤程序不合法
根据《治安处罚法》中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传唤也有相同要求,即:公安人员应当持书面传唤证传唤嫌疑人,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对比本案情况: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5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应当以出示书面传唤证为原则,口头传唤为例外。本案中王女士并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情形,应当以书面传唤为合法形式,所以对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警械不满足前提条件
《警械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治安处罚法》中也规定“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二人的前述行为确存在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以暴力方法抗拒,袭击民警给民警造成人身危险的程度,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迫切性。
民警陈某在被刘女士投诉后仍上门传唤,并不合理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让其回避。刘女士因陈某的态度对其投诉,派出所领导在得知后可以换人合法前去传唤,可以让陈某进行回避,以避免矛盾激化。
因此派出所让陈某上门传唤,多少有瓜田李下之嫌。
刘女士及其家人做法亦值得商榷
刘女士在得知警方对其进行传唤后,可以要求警方出示传唤证,或者先予以配合,再指出警方办案程序违法之处,也可以再次向上一级机关反映情况。
其家人对警方也有挑衅,推搡肢体接触等行为,使得矛盾激化。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先配合警方,在调查中再予以陈诉或辩解。
综上,警方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付出很多很多,但一个个案很可能就会有损警方队伍的形象。因此执法者必先守法,打铁还得自身硬。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凯律师
新闻来源:极目新闻、@平安渝中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