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0:01:2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需要同时具备几个要素缺一不可,代书人、立遗嘱人、见证人同时在场,具备年月日,所有人签名。
通过以下的案例可了解到,遗嘱虽然由律师代写,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有签名,但是因为缺少形式要件,被法院认定无效,给继承人带来重大损失。
刘先生和柏女士共同生育六个子女,三儿三女,柏女士于2008年去世,刘先生于2016年去世,刘先生去世前,于2012年,由次子找律师转述刘先生的意见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其所有的八间房全部房产由次子继承,并由两名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字,遗嘱由村委会保管,邻居们都知道这个事,也可以作证。
刘先生的遗产有房屋八间,其中北房五间,东厢房三间,其中东厢房自1976年开始就留给了大儿子居住,老两口在北房居住,其他子女在其他地方居住。
刘先生去世后,大儿子一直占着房屋,拒绝将房子给次子,三子也认为房屋不应该全部由次子继承,其他三个女儿尊重父亲遗愿将房屋留给次子。
次子无奈,将大哥和三弟告上法庭,其他三个姐妹作为共同原告。
案件的争议焦点:1、遗嘱是否有效?2、东厢房一直是大儿子居住,是否归大儿子所有?3、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是否可以直接判决放弃继承的部分给次子。
1、关于遗嘱的效力:“代书见证遗嘱”应当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明确了”代书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效条件和依据。而本案遗嘱系由律师根据原告次子转述遗嘱人刘xx意见代为制作,遗嘱是由律师代为制作,该遗嘱并不是由遗嘱见证人代为制作所以本案的代书遗嘱,从法律形式要件判断,与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相关规定不符。
2、关于东厢房的归属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院内东厢房三间建于1988年,而被告辩称建房时,其大儿子出资并购买部分旧材料,第三子出力建造,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房屋为其所有的事实。昌平县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记载涉案院落户主为刘先生。所以东厢房属于遗产。
法院判决六个子女对院内的北房五间及东厢房三间每人各六分之一的份额
3、关于女儿放弃继承的部分,法院认为在本案判决后由原告继承人可自行处置其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鉴于涉案房屋实际状况,及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案件所有继承人身份情况,本院不宜对本案遗产房屋进行分割,确定各继承人应享有继承遗产的份额。
在庭审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老父亲没有将遗产留给大儿子、三儿子的原因主要是认为他们对老人疏于照顾,其他女儿虽然对老人照顾也很多,但是传统观念里不给女儿留遗产也很正常,大儿子与老人家住在同一个院子里,按理说感情应该是最好的,而本案却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