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4:26:08来源:法律常识
不同类型的遗嘱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多份内容互相冲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六种。《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以后,去掉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如果有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比如说,立遗嘱人生命垂危,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分配了自己的遗产,这就是口头遗嘱。如果立遗嘱人事后被抢救过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立遗嘱人没有再立遗嘱的,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公证遗嘱手续复杂,而且收费很高。代书遗嘱在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对继承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自书遗嘱订立简单,只需要自己全部手写,签上名字,再签上年、月、日,一般不会存在自书遗嘱不被法院认定的情形。所以,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手写遗嘱,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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