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3:03: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郑州空调设备公司在2020年5月18日,通过邮政EMS专递向郑州市xx区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xx区相关部门于同年6月12日签收,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建议您持有效证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进行申请。郑州空调设备公司据此于6月13日以邮政专递的方式向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该局于6月28日对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不服遂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对郑州空调设备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2020年7月15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以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等理由要求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予以补正,郑州空调设备公司据此予以了补正。9月18日,xx区相关部门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郑州市xx区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郑州空调设备公司:复议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9日前作出。直至2021年1月29日xx区相关部门向郑州空调设备公司邮寄送达复议决定书,郑州空调设备公司当日予以签收,该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郑州空调设备公司的复议请求,但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2020年7月20日,答辩人收到复议申请人郑州空调设备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案件较多较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办理,便于9月18日向复议申请人邮寄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10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后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依法向xx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xx区相关部门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尽管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但送达xx区相关部门的时间却是2021年1月29日,显然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因此,xx区相关部门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不能以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是应以复议决定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应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