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3:31:40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比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对此都作了明确。因此,征地补偿作为农地产权收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分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如何分配征地补偿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未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细则等内容。
从我国基层征地补偿分配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类型大体分为三类,分别是成员资格界定纠纷、集体提留款项纠纷、分配比例纠纷。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纠纷。
成员资格界定解决的是“谁是成员”“分给谁”的问题,也就是分配对象确认纠纷,该类型的纠纷矛盾也最为突出。在确定成员资格过程中,原有成员与外来成员之间、发生迁徙的原有成员之间等都存在利益冲突,但是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还未有明确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细则和标准,该项事宜都是由农民集体民主议定,不同农民集体之间界定准则不同,没有统一性的、强制性的标准,很容易引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给基层治理带来困难。
二、集体提留款项纠纷。
提留纠纷的矛盾焦点在“农民集体是否享有补偿”这一问题上,也就是因分配对象不明引起的纠纷。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集体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失地农民丧失了承包经营权,从权益方面来看,都应获得相应补偿,那么“集体与成员之间怎么分配”成为矛盾焦点,对于土地补偿费是否应该毫无保留的全部分配给集体成员?还是说留一部分给集体经济组织?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表着公共利益,想要争取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提留比例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个体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倾向于将土地补偿费全部分配给成员个体。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从补偿中提留资金,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都代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站在对立面,容易出现多头决策、多头管理的情况。
三、分配比例纠纷。
分配比例的确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解决“分多少”的问题。这部分的争议主要在两个层面:一是集体与成员分配比例问题。土地补偿费被划分为两部分来分配,一部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提留资金;另外一部分分配给集体成员,成员之间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再分配。这就涉及到这两部分之间分配比例多少的问题。
二是成员内部分配比例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一部分是原始成员,一部分是非原始成员,只要被认定为是成员,不受年龄、性别等各种因素影响,均享有成员权。但是成员之间并不是平均享受征地补偿。因此,土地补偿费在成员间的分配比例成为争议焦点,也是发生经济利益纠纷的关键点之一。
现阶段我国征地补偿分配机制的实质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达成的契约,这种契约要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由于该契约的达成自由程度较高,这种背景下构建的机制非常多元化,缺乏法律和理论支撑,甚至出现了无序化现象,这无形之中导致了潜在矛盾的激化。
(作者 赵晓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