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1:42:4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模拟案例简述:甲法院判决张三于判决书生效后的30日内向李四偿还500万借款,张三现在没有银行存款,只有两套房产和两辆轿车。张三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李四支付判决项下款项,李四遂向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在执行阶段,法院会如何对债务人张三名下的两套房产以及两辆轿车进行处理呢?
甲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之后,会查封张三名下的房产和与车辆。查封之后,如果张三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与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会出具专业的评估报告,对张三名下的上述财产给出一个评估价。
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会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将张三的财产挂网拍卖。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据通常的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由当事人协商,最终由法院确定保留价。
如果在拍卖期间,有人竞买,那么出价最高者成交,成交之后,买方可以获得拍卖资产的所有权,同时需要将拍卖款打入法院的账户。法院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款项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胜诉债权。
如果第一次拍卖出现流拍,也就是说没有人去竞买,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以起拍价取得上述资产的所有权,用于抵扣债权金额。如果申请人不愿意要张三的上述资产,那么法院就会组织第二次拍卖,流程和第一次拍卖一样,唯一不同的是起拍价。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的,第二次的起拍价可以在第一次起拍价的20%以内降低。
如果第二次仍然流拍,那么张三的车辆和房产怎么处理呢?从法律层面来讲,第二次流拍后,对于张三的车辆和房产,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张三的车辆(动产),法院会组织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那么案子就算结了。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那么法院就会将张三的车辆进行解封,也就是说,法院不管了。
对于张三的房产,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第二次的起拍价购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会对房产进行第三次降价拍卖,降价的幅度是第二次起拍价的20%。如果第三次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要房子,法院会以第三次起拍价将房产进行变卖,发布变卖公告。如果仍然无法卖出,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以物抵债,那么法院就会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不动产应当进行第三次拍卖,但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法院第二次流拍后,就不会在组织第三次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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