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4:13: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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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的厂房被列入晋安区红光村旧屋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由宏榕公司拆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房管局委托宏榕公司进行房屋征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闽行终218号
本院认为,张某虽然签字认可涉案厂房面积、装修补偿费、设备搬迁补偿费等内容,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张某系主动交付房屋并自愿配合宏榕公司进行拆除工作,原审认定涉案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晋安区房管局及宏榕公司主张拆除行为系民事行为,应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老践说法:1.房屋征收补偿费与房屋拆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若是对房屋拆除不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是对房屋征收补偿费不服,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是当事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对房屋征收补偿费和房屋拆除不服,提起一个行政诉讼?法院会释明要求,行政诉讼要求一事一案,当事人必须分开提起。因为房屋征收是一系列的过程,其中还包括发布征地公告、补偿方案、拆除告知、补偿决定、拆迁房屋等行为,都必须分开起诉,当事人若是坚持合在一起,将裁定不予立案。
2. 当事人同意补偿费并不一定同意拆除房子。因为房屋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是根据不同的条件进行计算的。如起算时间是2021年10月8日起算的,当事人房屋中的财产不一定在此之前搬完,也有可能房子还在出租中,也有可能当事人对房子还有留恋……若是行政机关提前拆除房屋,相应的补偿费需要增加,与之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不一样。
3. 当事人只要不主动交付房屋、不自愿配合拆迁公司进行拆除工作,即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然由行政机关举证,没有证据并承担败诉风险。
4. 拆除房屋属于行政诉讼而不属于民事诉讼。若是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会贵出不少,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案件50元,较为合理。拆迁公司虽然是民事的公司,但是拆迁公司是受晋安区房管局的委托,晋安区房管局是行政机关,故本案是晋安区房管局与当事人之间拆迁房子的法律关系,而且征收拆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属于行政诉讼。
5.如果是行政机关自己买菜用于食堂,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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