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2:28:52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接到网络咨询,某甲伙同某乙与未成年人某丙外出喝酒,酒后见色起心开房与某丙轮流发生性关系还拍录了视频。某甲与某乙刚成年男士,某丙是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在校女学生,视频资料显示某丙躺在床上毫无反应。
我直接告诉家属,某甲与某乙趁着某丙醉酒失去反抗能力与之轮流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典型的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由,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还拍录视频,不仅性质恶劣,还坐实了某丙醉酒失去反抗能力。这种案件请律师意义不大,与其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把钱赔给受害人争取其谅解,从而减轻处罚。
北京徐华洁律师认为,任何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只是你是否能够找到辩护空间。我把徐律师的观点戏称为“存在即被感知,辩护空间你不能感知则对你不存在,你能感知才对你存在”。该观点我基本接受,但不是完全接受,毕竟有些案件属于“铁板钉钉”,律师此时无法进行有效辩护,还不如婉拒辩护代理。
兵法有云,“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因此失去战机后“杀神”白起也不愿意率军进攻邯郸,张郃对马谡固守的街亭旁边山头不是进攻而是围困,诸葛亮进攻易守难攻的陈仓也铩羽而归,钟会对易守难攻的汉城、乐城只是两倍兵力隔离而不是进攻。技术辩护律师对于那些难以发挥辩护效果的案件,最好放弃代理,不能帮到别人还是直接放弃为好。
这些年我办案还是很“挑剔”的,对于那些技术辩护无用武之地的案件,我基本上都是予以回绝。早年惠东绑架车主“撕票”案,我也是明确告诉家属除了赔偿谅解其他一切辩护手段都是毫无意义的。后来博罗某持枪杀人案,我也提出这种案件要想免死只能是穷尽你的人脉资源找到受害者家属争取他们的谅解,他们要100万就给100万,要200万就给200万,谨记你是求他们不能让他们感到丝毫不愉快尤其是被胁迫。
去年朱国平博士与我讨论湖南某杀害儿童案,我们观点也高度一致,这种案件请任何知名律师辩护都不如穷尽一切社会资源求着受害者家属谅解有用,与其花上百万甚至数百万律师费不如把这些钱赔给受害者家属。朱博士比我更懂人情世故,他说应该拿着钱登门道歉跪在人家门外请求谅解毕竟是保一条人命,就是跪着晕倒了甚至被骂一顿打一顿,都能起到律师辩护难以达到的效果。
我办理案件,需要我能看到辩护空间,这才有技术辩护的基础。一旦该案件只能求情辩护无法从证据与逻辑上全面质疑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导甚至辩护本身容易造成对被害人的不敬乃至“二次伤害”,此时真不如家属出马去求情,然后找一个普通的律师继续“求情辩护”。家属有钱请大牌律师,却没钱赔偿给受害者,至少这种态度很容易被恶意解读,在网络时代形成舆论压力迫使法官难以做出较轻的判决。
同样是酒后发生性关系,有的案件“无解”有的案件“有解”。我在南昌办理的某强奸案也是发生在酒后,甚至“帮助犯”被认定构成强奸罪集体做了认罪认罚,我依旧坚持“行为人”有无罪辩护空间。公诉人的逻辑简明扼要,“帮助犯”那3位小青年,你有安排他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你没有征得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有(通过他人)报警,因此你们3人都构成强奸罪。我则认为我的当事人是酒后找小姐,嫌夜总会的要5000元太贵,让那3位小青年安排1000元的。我的当事人被3位小青年安排到受害人的房间,还被祝贺“玩的开心”,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受害人清楚整个过程乃至如何脱衣服如何戴套进入身体如何射精的详细过程,还很配合甚至迎合,这是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双方发生性关系,“有反抗能力而未反抗”。我还强调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要求我的当事人,只能以招嫖者的标准要求我的当事人,不可能强求招嫖者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之前都要与之确认“你是否愿意”,只要“卖淫女”不反对即应该理解为“愿意”。
这些年我从主打毒品犯罪辩护转向诈骗犯罪辩护,却经常被人推荐办理强奸犯罪辩护。其实我只对有无罪辩护空间的强奸案件有兴趣,此时律师站在为蒙冤者辩白止谤的道义制高点,律师的各种辩护行为都“师出有名”。而对于那些我内心确信构成犯罪的案件,尤其是祸害未成年少女的强奸案件,我都内心都鄙夷这种行为,如何能够尽情发挥我的辩护能力?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还是提供咨询后婉言谢绝,让他们去找受害人赔偿谅解。律师不是万能,技术辩护更不是无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