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3:18:09来源:法律常识
取保候审这个法律术语的本意就是有条件的在关押场所之外等待审理结果,其意义在于保护人权、尽量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并不意味着无罪或者能轻判、宣告缓刑。在实务中,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出于对自身利益考量,导致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错误判断,而不惜花重金请人说情来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比较笼统,“可能判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等方面全凭办案人员主观判断,也就给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操作”带来一定的空间。
1、错误羁押的“遮羞布”。有些办案机关在对案件定性不准、掌握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把犯罪嫌疑人抓到看守所关押起来。在关押之后的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等原因,办案机关为了避免错案追究责任,防止将自身至于“错捕”“错羁”的不利境地,找出一些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后期能将案件“坐实”再向检察院移交,不能“坐实”的企图将案件不了了之。有时也存在公安、检察院将一些把握不准的案件踢“皮球”给法院。公安、检察院使当事人处于取保状态,法院判决无罪时,办案机关不致于承担错误逮捕、错误羁押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多数被取保候审人害怕再惹麻烦,即便到了十二个月的限期也不敢再去找办案机关过问,甚至连保证金都不敢去退。这是让大家误认为取保候审出来就没事了的主要原因所在。
2、人情往来的“托词牌”。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也不能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在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便受人托请,多数也不敢在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闹不好自己丢了饭碗不说,还可能将自己送入监狱。在这个时候,取保候审就成了人情往来的“托词牌”。
3、律师揽金的“招牌菜”。在刑事案件,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但多数案件中这个“作用”并不明显,很少能将有罪辩为无罪、重罪辩为轻罪的。律师鼓动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候审,一是能显示自己在案件中的“作用”和“能力”,二是能收入上万、数万的委托费用。
基于取保候审背后隐藏着这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四哥在此提醒有些犯罪嫌疑人亲属,要对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取保候审不代表当事人无罪,也不能保证能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能宣告缓刑。能取保出来的切不可“掉以轻心”,还要积极做好辩护准备。如果朋友们遇到过此类事情,可以在评论区给大家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