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3:57:04来源:法律常识
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关于抓紧修改法定结婚年龄及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的建议》。
丁列明认为,现行最低婚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已与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政策等不相适应,建议尽快修订《婚姻法》相关条款。
他表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生育意愿发生重大转变。为应对这些重大变化,2016年起已实行全面两孩的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也由以控制数量为主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时,现行法定婚龄在国际上、我国历史上也处于最高水平。鉴此,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晚婚晚育的规定已与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目标不相适应,需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