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1:55:09来源:法律常识
瑞昌市的王某某醉驾已是违法犯罪在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多次通知其到庭,但是王某某始终就是拒不到庭,最终被法院依法批准逮捕。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王某某处拘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提取了血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于事故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并与刘某某签订协议,承诺互相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和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此案的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