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7:3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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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绑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易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绑架罪,2019年3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XX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XX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绑架罪,于2020年5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X月,被告人易某某和丁某、田某(均另案处理)通过XX网相识,因三人均有实施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遂加入同一XX群,并在群内商量准备头套、胶带、电话卡、假身份证等工具,通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三人因害怕罪行被发现,相约到被告人易某某所在的重庆市见面后再商量具体绑架细节并在重庆实施绑架行为。
被告人易某某提出由其联系他人制作假身份证、为另外二人提供到重庆后的住处、购买非实名XX号提供给丁某、田某使用。
2019年3月XX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租住重庆市XX区X期X栋X单元X的日租房两间,用于自己及丁某、田某居住。
2019年3月XX日,田某、丁某先后到达重庆并入住易某某安排的日租房,并使用易某某提供的非实名XX号联系。
次日凌晨,三人在该日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手机一部,到案经过,XX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田某、丁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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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