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2-10-17 15:09:07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效力制度,民法典有六项调整

图片来源:搜狐网

雷律师、尹律师:

我很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规定,请您解释一下,较之民法典颁布前,相关规定有哪些不同?

湖南读者黎菁菁

黎菁菁读者: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修订是民商事主体重点关注的内容。合同效力,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法典的修订中颇具亮点。

以下是笔者对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的6项调整及其影响的梳理。

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编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体规定,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今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合同有效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规定。

合同无效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前述四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5种事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通谋虚伪中虚伪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时需参考最高法院相关纪要的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系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但没有采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司法实践早已接受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最高法院相关纪要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区分,给予了审判实践较为明确的指引。即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禁止交易标的买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特许经营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交易场所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违反经营范围、交易时间或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不应否定。

增加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增加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作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充。“公序良俗”的范围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存在解释空间。

最高法院相关纪要在违反规章的无效合同的认定理由中,采取了列举方式一定程度上将公序良俗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体现裁判中需谨慎适用公序良俗判定合同无效的倾向。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或将继续将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事由,但适用公序良俗的范围还将进一步待实践检验。

明确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条包含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虚伪表示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则要根据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通谋虚伪行为的对外效力,则需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明确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处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此次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实际支持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说。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一章中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即便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但处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更有利。

明确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之前,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不足。

民法典将未办理登记与未办理批准的合同进行了区分,明确未办理批转的合同才是未生效的合同。此外,民法典还确立了报批义务条款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民法典规定“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则表明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杜争议解决部合伙人雷继平、金杜争议解决部律师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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