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23:5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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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当员工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吗?
2015年5月,小王入职某纺织厂。入职后,该纺织厂没有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之后小王自行在老家参保。2022年1月,小王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治疗总费用为12万元。
经查,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万元,小杨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5万元。小王认为,纺织厂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于是将纺织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损失12万元。
首先,无论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险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本案中小王有权主张赔偿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的医保费不是医疗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而是经医保机构审核认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因此,劳动者需要在向医保机构核实可以报销的费用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纺织厂没有为小王购买社保,因此应承担小王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而因损失的赔偿属于弥补性质,小王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5万元,所以这笔医疗报销款项不应重复受偿。最终经医保机构对基金支付数额的核算,法院判决纺织厂应赔偿小王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剩余损失2万元。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医保,但是会给员工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医保缴纳。
但是这样的做法已涉嫌违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使用支付现金的方式替代缴纳医保的行为,本身是不可取的。
除此之外,还有些用人单位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而公司会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可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也属于违法行为!因为《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员工通过约定而放弃。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入职以后,无论其是否愿意缴纳社保,都应当依法缴纳;对于劳动者而言,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保义务时应当及时提醒,以此给自己增添一份待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