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0:41:09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近期看到很多债务人街道的催收函、律师函、或者虚假的法院传票以及债务人收到的短信彩信上都出现了以合同法、刑法为基础的内容,而笔者认为他们这样的基础内容是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的。
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上存在“漏洞”
我们根据一些债务人先期提供的一些电子合同中没有看到对于利率、账户管理费、逾期费、高额罚息、催收行为等没有实际的约束行为,甚至有一些电子合同在债务人签订前和签订后有明显的改变,而在修改电子合同的时候也没有和债务人进行协商,这种私自修改已签订的合同行为是违法的,既然合同和债务人签订的时候不一致,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被“篡改”
其实签订好的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私自篡改合同的,改动内容无效或导致合同无效,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不过,若通过篡改合同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且情节后果严重的,则可涉嫌犯罪。
按照题主的说法,签的应该是电子版的合同,这类型的合同很容易被人篡改,与市面上合法合规、不可篡改的电子合同是不一样的。
所以,如果签订的电子版的合同的话,千万要下载下来并保存好。合同一般是一式数份,对其中一份的涂改并不能改变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争议,可以对合同进行鉴定,非常容易查出是否被涂改。
其次,在P2P网贷平台的电子合同中没有贷后风控的条款,也没有对于其委托的催收机构进行标注,更没有对于债务人个人隐私信息这块进行明确的约束,这是P2P网贷平台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他们的行为一度造成其委托的催收机构使用犯罪的手段对于债务人进行迫害,违反了我国法律上的条款,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上的规定。
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并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合同应该就是有效的。合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救济手段只能是认定无效或请求变更或撤销。
按照《合同法》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按照法《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之案件为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结合《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但是,由于普通个人或企业用户实现上述条件过程繁琐且成本高,与电子化签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即可签署有效的电子合同。这也符合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的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在看到这些,这些P2P网贷平台及他们的催收机构真的认为他们的电子合同不存在争议或者有效吗?
说白了,这些P2P网贷平台在和债务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其中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