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1:44:10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4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8100件,接听数量比上月增长17.1%,接听时长增加146小时。其中12348热线平台接听解答7602件(含转接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335件),设在12345的专家坐席接听解答咨询498件。本月以下案例较为典型:
一、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与鞋业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王先生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近期,鞋业公司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王先生已主动放弃缴纳劳动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咨询该问题如何处理?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虽然王先生本人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先生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等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二、市民高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女方于2018年6月办酒席,共同居住,2019年8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购房合同的买方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也是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可以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男方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前,案涉借款系女方父亲借给男方用于购买男女双方新婚住房,该住房由男方、女方婚后共同使用、收益,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男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三、市民薛先生来电咨询:自己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提交了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对方起诉,自己的复核申请是否终止?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部令)中,取消了“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修改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另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四、市民段先生来电咨询: 2013年段先生入职山东某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段先生派遣至某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0年3月6日,段先生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遂向单位负责人递交了病假条,3月30日,单位告知段先生未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咨询单位按旷工处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段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段先生患病的医疗期内,单方以段先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段先生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五、市民郭先生来电咨询:郭先生的爱车停在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内,夜间小区楼房脱落的外墙皮,将郭先生的爱车砸损,需要进行维修。随后,郭先生联系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处理解决此事,物业管理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不同意赔付。咨询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郭先生所在小区楼房在质量保修期内,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开发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