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2:42:08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一:若企业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仍以环保为由关停如何维权?
近日,楹庭律所刘云律师接到河南洛阳某养殖企业主的咨询,企业收到了相关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理由是没有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手续。企业主的问题是整改之后仍然关停,是否可以维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维权的。
因为经过整改,只要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手续,就视为行政机关同意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许可。那么,如果取得类似许可之后,仍然关停,就等于是行政机关又否认了该行政许可,撤销了该行政许可。那这种情况下,养殖企业主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投入了大量的设备,经过整改而再关停的,等于是违背了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
近几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相应的规定中,也多次强调对于行政部门对社会经营主体作出的承诺要依法履行,守信践诺,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关停的,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否定之前的行政承诺、行政批准、行政许可手续的,都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去依法维权的。
问题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房屋的补偿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来进行的,如果是住宅用房的,那应该是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棚户区改造只是征收的一个事由,因为棚户区改造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我们一般称棚户区改造,但是法律术语是叫旧城改建、旧城改造。所以说要根据我们房屋的实际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也就是商铺,那要按照商铺的价值补偿,如果是住改非的话,在有些地方是要求按照住改非进行补偿。但是住改非的审查是比较严格的,要求有纳税的税务登记,要有营业执照满多少年的规定。住宅费一般都是结合住宅和商铺之间的一个价值,取一个系数比如说30%,40%给予补偿。每个地方规定都不一样。
问题三:关于拆迁案件中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通过例子来说明下,比如房屋是在今年2月份拆除的,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发生之后,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该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我们一般是建议当事人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后,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因为适用一年,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有些地方的法院,比如说我们遇到过的在湖南有些地方的法院,是适用六个月的规定。所以,我们一般是建议当事人要把握好自己的诉权,及时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在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
问题四:养殖场未办理用地手续,是否应当全部予以拆除?
对于养殖场未办理用地手续,是否能够全部予以拆除?在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设施农用地包含哪些有相关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是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应当包括作物的生产。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相应的蔬菜大棚,农资农用存放的场所,以及直接生产关联的一些烘干晾晒的一些部分,分装然后保鲜的一些设施,但是不包括肉类加工以及屠宰加工的场所。
设施农用地是属于农业部门内部的结构,它是使用土地的性质的问题,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在使用一般耕地的情况是不需要落实占比平衡的。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表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永久的基本农田,比如说种植蔬菜建设的种植大棚,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是必须要补充其他的耕地。养殖设施原则上是不能够使用基本农田,如果涉及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免的情况下,那么,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补划。各种设施农用地的规模由省自治区相关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合理确定。
为什么要强调设施农用地要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当然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如果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的,但是必须要办理备案。也就是要去相关部门办理备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刚刚所提到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是说我们看似基本农田,它就是基本农田,要去相关的部门调查这块土地的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是农耕地的,在调查的地籍档案里边会写明这块土地,是一般耕地还是农耕地,还是其他的旱地、水田还是基本农田,都是有这样的明确备注的。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只能建设养殖场,其中用地是包括养殖生产以及直接关联的一些设施,不能够建设其他的一些破坏地面的永久性建筑的,比如肉类加工厂,否则可能就会构成违法占地。对于养殖用地的规模以及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规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所以如果我们有哪些需要,一定在建设之前就要考量好上述的一些问题。建立养殖场,一般看护房是有一定的比例的,看护房是不能超过大概100多平方米的这样的面积,是跟养殖规模有一定的比例的,所以我们在建设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上面的问题。
《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当然在使用一块土地建成养殖场的时候,也是要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哪三方呢?包括用地的这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镇主管部门,签订的是三方协议,而不是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就可以了。是需要签订三方协议,需要与镇行政主体签订协议,而且签订协议以后也是需要去相关的农业部门备案。
所以,如果有想搞养殖的,需要注意以上的几个问题。如果养殖场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办理规划手续以及相应的备案手续。并且在养殖的过程中,化粪池也要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同意。基于信赖利益投入的这些财产因为环保的问题被关停的情况下,或者是因为其他规划调整,或者是政策原因调整被关停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养殖禽类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被划入限养区,是否可以争取补偿?
关于养殖禽类在立项审批手续流程齐全的情况下,某养殖企业主在2018年收到相关的文件,养殖场被划入了限养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养殖场如果近水源或者是近居民生活区的,可能会划入禁养区,如果稍远一些的可能会划入限养区。因为当时建养殖设施的时候,可能周边没有发展这么繁荣,也没有相应的一些限养和禁养规定的情况下,随着城市、农村的不断扩大,有可能当时所建设养殖场所在地会列入限养区或者禁养区。在此情况下,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被要求限养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获得补偿的。
因为影响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划入限养区,也并非是养殖户个人的原因,是因为整个社会发展造成的,不能归责于行政相对人即养殖场户或养殖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问题六:关于拆迁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是什么呢?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是这样计算的,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像在辽宁沈阳之前规定停产停业损失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10%,大概是10%不得低于10%,按照10%来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企业主有证据证明经营损失高于10%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征收主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说税收等类似的税务证明、纳税证明,来证明企业的实际损失是高于10%的。这时候就可以采用被征收人所提交的证据来认定停产停业损失。
在很多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按照六个月的标准计算,比如在湖北武汉,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是按照房屋价值的6%进行计算,所以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是可以被予以采纳的。
问题七: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以企业不同意补偿予以处罚施压,怎么维权?
对于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向企业施压说如果不同意拆迁,就会对企业进行税务处罚,企业该怎么办?征收方如果对企业以税务的方式施压压力,其实是一个逼迫搬迁的手段。在征收过程中不仅有企业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的普通住宅户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比如说以断水,断电或者是以各种经营的一些税收或者环保来进行相应的处罚,其实这都是在利用其他的行政职权来逼迫实施搬迁。如果遇到除了税收之外,税收我们其实真的需要自查自纠,如果是遇到其他的比如环保的一些问题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问题,那我们就需要审查自己的有没有相应的环保立项文件。
如果有相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在此情况下,也是可以与征收方去据理力争的,比如法律规定禁止行政主体为了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滥用行政职权的,也是在征收过程中明确禁止以这种连坐式或者是通过阻断交通、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来逼迫搬迁的,这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