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1:28:10来源:法律常识
仍然是上一篇文章中所谈的子女抚养费案件。这次,本离婚律师打算分析一下这位当事人的另外一个想法,以对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在起诉追索抚养费的同时,额外索要一笔违约金。
该案的案情如上文所述,男方双方在十年前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应该支付3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但是男方始终未履行。于是女方决定代理孩子起诉对方。这位女士除了担心现在主张权利会因为时间太久,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外,另一个想法就是三十万元的数目不小,如果能够借此额外再索要一笔违约金的话,将是锦上添花的事情。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位女士并不清楚其含义。所谓违约金,乃是订立合同的双方预先约定的赔偿金。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两个基本的特性:1、预先约定;2、作用是赔偿未来可能因为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我们再来看一下本案:单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并未预先约定违约金这一点来看,女方所提的违约金便不可能成立。其次,既然违约金是用来弥补损失,而这位女士又没有证据来证明孩子因为男方未支付抚养费而遭受损失。虽然这位女士未说明,但本律师认为其以自己的经济能力已经负担了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女方很难证明孩子因此而遭受了什么损失。
既然如此,这位女士打算额外索要一笔违约金的主意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