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广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22-10-30 10:49:10来源:法律常识

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实际操作远比法规条文要复杂

■VCG/供图

大学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不算工伤引争议;专家建议出台更具体的操作规范

《大学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能否定为工伤?》(详见《新快报》5月23日13版)的报道出街后,工伤认定话题再次掀起热烈讨论——不坐班的工作如何认定工伤?如何才算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哪些突发状况可被认定为工伤呢?

新快报记者核查资料发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提到六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三种“视同工伤”情形,但从实际情况看,现实问题远比法规条文的情形更复杂,很多情形不能明确界定,当地相关部门为此作出不予认定,最终被申请人诉上法庭。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焦点1

上下班途中受伤,这算工伤吗?

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记者从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的案例了解到,“认定为工伤”需要明确两点,第一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二是否在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或者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均属于“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有此案例

莫某生前是佛山市南海西樵一花木场的员工。2014年1月9日,莫某在下班后到菜场买菜,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某路段,被一辆客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海交警认定,莫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同年5月22日,南海区人社局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死亡属于工伤。但涉事花木场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南海法院一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莫某买菜回家途中仍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驳回了花木场的上诉。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9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东审结的首宗“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焦点2

不坐班的工作,工伤如何认定?

像广州金融学院副教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像这样不坐班的工作,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可以作为参考。

有此案例

俞某的丈夫冯某是海南省琼山中学一名高中教师和高中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所带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左右身体出现异常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

同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俞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俞某上诉,海口中级法院判决撤销该223号工伤认定。其后,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海口中院、海南高院均驳回了。

2015年1月,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某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俞某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海口中院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焦点3

上班时去厕所受伤害,属不属于工作状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此案例

据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发布的案例,一员工在值夜班时遭遇性侵(未遂),长沙市人社局认为不算工伤,法院撤销了该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17年3月29日晚,小芳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走道遭遇男子性侵(未遂)。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同年5月1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认为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作出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专家说法

制定更具体的 工伤认定技术标准

针对工伤认定争议问题,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接受新快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工伤认定参考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具体操作标准还不够详细,行使工伤认定权的人社部门在认定时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惯例去处理,而忽略了新型劳动方式。

如今社会呈现了很多新业态,一些新型工伤也随之出现,夏学民建议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标准,通过技术标准或者操作规程等形式,把各行各业、分门别类的工伤情形尽可能列举,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法,明确告诉社会公众哪些是工伤,哪些不是工伤。

他认为,政府需要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将工伤认定权下放至医院、专业鉴定机构,“当然前提需要把标准做好,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伤情形,以目录管理或技术标准加以固化,面对出现的新型工伤,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分行业、分地区、分领域进一步细化工伤情形,通过梳理、讨论之后制定成工伤认定标准。

除此之外,将工伤行政认定行为与技术性鉴定行为严格区分,鉴定部分交给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从而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工伤认定的随意性。

存在较大争议时

可实施细则制定程序

在多宗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上述琼山中学案件,陷入了“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法院判决撤销→再作同样认定→再判决撤销”的循环局面。

记者了解到,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由职能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而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若认为原工伤认定存在合法性问题,作出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看来,在实务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就应当及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或者实施细则制定的程序,严格把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立法语言的差别,对该要件予以更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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