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7:46:11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是案例分享的第7篇。
大家都知道,一个人一旦被认定从事犯罪活动并判处刑罚后,不仅社会声誉会严重受损,而且会受到很多就业限制。
比如:
不得担任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不得担任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不得担任教师: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诸如此类的职业限制在很多行业都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说回本期的话题,在我国,从事保家卫国神圣职责的军人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并且享受国家的保障和优待。一名军人如果因为在部队服役而不幸致伤致残,是有权依法享受国家抚恤优待的。但是,退役的伤残军人因犯罪而被判决服刑期间还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吗?
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那么,等服刑完毕后,退役老兵可以恢复抚恤优待待遇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1981年10月,王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在云南省富宁县中越边境作战,在构筑坑道中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三等乙级伤残并荣立三等功。1986年王某某退伍后领取抚恤金。
2000年5月,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8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某某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同年9月6日交付执行。
2002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之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赦字第160号《特赦裁定书》裁定对王云彪予以特赦。
2015年11月30日,王某某向镇宁县民政局提出恢复军残抚恤金和军残补助的申请,经镇宁县民政局上报后,贵州省民政厅于2017年2月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但未送达王某某。
2020年9月20日,王某某向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恢复军残抚恤金和军残补助,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该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不予恢复王某某的抚恤优待资格。
王某某不服,遂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恢复其抚恤金和相关待遇,提出镇宁县目前同样的退伍军人,抚恤金每月1400元,参战优抚费每月700元,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今共8个月,共计人民币16800元整,要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补发。
判决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一、撤销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镇退役军人信呈(2020)1号《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对原告王某某优抚待遇申请作出处理。
律师释法: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撤销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处理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对原告来说是一个可喜的消息。目前,尚无法在公开渠道查询到该案有无经历二审或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之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情况。
在判决的具体理由上,法院是以超越职权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具有取消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资格的行政职权,其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适用相关规定,不予恢复原告王某某的抚恤优待,实质为取消原告王云彪的抚恤优待资格,而取消抚恤优待的批准机关按照规定是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此,被告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所以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理决定。
还要指出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条款历经过几次修订,1988年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可见,在本案的王某某在2000年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时,要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资格必须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是本案被告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没有提供王某某已被贵州省政府取消抚恤资格的证据。
2004年国务院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该条款变更为条例的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但在修改实施前王某某已在2002年就被法院核定减为有期徒刑,根据《立法法》中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该条款的变动对于王某某并无溯及力。
从行政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行政法应该是严格要求行政机关而非苛责行政相对人,包括王某某提到的最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因此,本律师认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还是应该依法恢复王某某的抚恤待遇。
还想要说的是,抚恤优待具有人权保障属性,不宜带有过多的社会惩罚色彩,伤残津贴针对的是伤残军人因为国服役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正常的生活水平的经济困境,而不是那种厚赏爵禄之类带有社会荣誉性质的额外奖励,比如这个案件里面王某某要求的只是每月2100元的抚恤标准,实际上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特别高。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的一家之言,并非权威论断,希望全社会更多地关注退役伤残军人这个群体。
最后,回到题目的设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伤残军人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后是可以申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的,但是一旦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被取消抚恤资格,就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了。
特别声明:以上观点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分享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作为决策依据。
您对本文提到的案件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本头条号常年推送与法律有关的案例,分享法律知识和观点,欢迎大家点赞、分享和关注。如有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博主。
案例来源: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