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6:30:10来源:法律常识
在公司运营中,都很注重对印章的管理,印章就如同古代官员的大印,是公司中极其重要的物品。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的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公章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证明标志。如果这两者有了问题,会给公司运营带来很大麻烦。法律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法律用语比较繁琐,看着费劲。下面我用白话给大家讲讲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太严谨,权当科普。
先说“法人”的概念
法律术语的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个主要特征: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通俗一点讲,法人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的目的可以是为了盈利,比如说公司,有些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说公益。当前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人形式就是公司,公司是一个营利性组织,成立公司是为了赚钱,也是我们每个人经常接触的。
国家现在鼓励创业,创业基本就要成立公司,公司形式也有几种,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典型的公司形式,最能体现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的特点。比方说三个人,每人出资10万,成立一个注册资本30万元的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0万元或更多),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了,它是一个组织,对外总得有人代表这个公司吧,这个就是法人的代表人,就是法定代表人,这个人有时候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时候是公司的董事长,有时候两者都不是,而是一个公司的小员工,这个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话,那他对外的行为就代表公司的行为,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个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的时候,有一个人格吸收的问题,就是代表人的人格被公司的人格所吸收,在代表公司行事时只有公司的法人人格,只体现公司的意志和行为。
代表的权限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由谁来规定的呢?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长总经理,而是由公司章程来明确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们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约定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是一个公司的最高行为规范。章程就类似一个国家的宪法,任何法律不能与宪法抵触,否则无效。当然章程也不会规定的那么详细,比如考勤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一些运营方面的规定都是遵照法律和章程来制定的。在一个公司里,任何运营活动除了要遵守法律意外,就是要遵守章程。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由章程规定的,公司成立时,章程和公章要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能随便更改,如果要更改的话,需要经过股东们开会决定。
公司的行为为什么要加盖公章?
在签署合同或发布政策时,除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会加盖公章,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表明:我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而非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有公章作证。
如果公司不小心把公章丢失了,短期内又需要公章,能不能自己先刻一个用着?正常情况下,公章丢失需要登报声明,重新申请新的公章并重新备案。但是有些情况下,丢失后公司并没有立即行动,而是私刻了一个备用,那有没有效力?
现行的公司法里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这样的现象是有的,诉诸法律解决的也有。为了指导各地法院判定合同效力,最高法出台了指导意见,那就是《九民纪要》,这个不是正式的法律,但是却可以起到法律的效果,很多法院在进行民事审判工作中会使用。《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的公章,即表明其系“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是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这就是说,只要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者代理权是真实的,加盖的公章是假的,也没关系,仍然有效。那如何查看一个人的代表资格是不是真的呢,最简单是看工商备案资料,可以看他的营业执照,现在也可以上网查,只要上边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签字人,即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没关系。
举例说明:A公司的股东们按照章程要求开会,形成了有效的决议,决定由张三代替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四不服,不肯交出公章,于是张三委托他人私下刻了一枚公章,并代表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签字后加盖了私刻的公章。后来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能以公章是私刻的为由拒绝吗?
直接说答案:不能拒绝。因为张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私刻的公章表明是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订立合同。张三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与其他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直接归属A公司承受。至于加盖的公章是否私刻,不受影响。
那如果人是假的,公章是真的,有什么后果?
再举个栗子:A公司的业务员张三因故被开除,乘机在几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合同上偷盖了A公司的公章,随后张三以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订立合同时B公司对张三被开除一事并不知情。问,该买卖合同能不能归属于A公司承受?
按照《九民纪要》第41条,答案有两个,一是如果B公司对张三被开除一事确实不知情,签合同又在其权限内,可以直接归属于A公司承受。二是如果B公司知晓张三被开除一事,仍然签订合同,只要A公司在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则可以归属于A公司承受;如果不追认,则不可归于A公司承受该合同。
其实在媒体上经常能见到公司的管理层在变更后争夺公章的新闻。当当网的李国庆号称“李鸿章”,就是因为时刻把公章带在身上,生怕被前妻夺走。
如何防范
一是要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明确约定,防止模糊空间的出现。
二是对法定代表人行使超越权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害,明确追责和赔偿的机制,防止产生侥幸心理。
三是对工商备案资料及时变更,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了变更,要第一时间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四是严格印章管理,专人负责,做好合同管理。
最后,这里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其他形式的公司还有股份公司、一人独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兴趣的话,咱们留待以后慢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