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新土地法全文2020年1月1日实施

时间:2022-10-31 17:23: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21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那么,农村征地的新程序将会带来补偿安置领域怎样的变化呢?农民又该将关注重点放在哪里呢?在明律师第一时间对直接关乎大家补偿利益的问题给出预测与解析。


目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尚未对外发布,农民朋友们需要的是耐心等待。


不过,2020年上半年即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有效期为5年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事实上已经透露了大部分细化后的农村征地程序,足以作为农民朋友们应对新程序下征地补偿问题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通过,以后要这样征农民的地

在新规全文发布前夕,在明律师只谈3个重要的原则:


其一,关注征地补偿权益一定要趁早。这里说的“趁早”,是比2020年之前启动的项目要早得多的意思。


在“两公告一登记”的旧程序下,很多农民对于征地告知书、拟征地公告等征地报批前程序漠不关心。直到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张贴后,才意识到自家的土地真的要被收走了。


反应慢,直接导致了权利救济途径的一一错失,拖到后面也就没有再寻求救济的机会了。


我们一再讲过,不能将“宝”全部押到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上去。这个东西作出的时间位置太靠后了,且其作出前提就是“阻挠国家建设征地”,不正当的帽子已经给拒绝配合的农民扣上了。


牵涉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方式、数额等问题,很多在此时早都定下了。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参与协商谈话、评估测量等也都过去了,想要提升补偿的客观难度是很大的。


况且,在一些项目中,根本见不到这样一份决定,农民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就已然不复存在了。“先拆了再补”的事情过去有,今后还会有,在利益面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必能立得住。


故此,被征地农民一定要从“沉睡”中提前“苏醒”,提前到什么时候呢?就提前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时,也就是让“征地预公告制度”发挥作用。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内容大致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在它发布后,才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换言之,此时农民若不同意征地,对征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存在质疑,都是完全来得及的。


这个公告本身是不可诉的,但它却是被征地农民依法捍卫自身土地权益的“集结号”。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定补偿”,村民自治程序必须激活。事实上,新规下的新程序可以理解为是“政府征收+协议搬迁”模式的结合,在征收行为强制性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尊重农民意愿的村民自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其他事项,可见这才是决定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利益的关键性步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在30日的公示期限内需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成员认为其不合法的,就要召开听证会。


湖北省还规定,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这就是说,征求意见环节主要是依靠“村民自治”程序来实现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


由此推论,是否同意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是否提出修改意见等直接关系到村集体、农户补偿利益的事项,更应当属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范畴了。


故此,在明律师认为,只有通过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才能确保前述“回执函”的正当合规,要不要提意见,要不要召开听证会的事情才能有个结论。


而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成员内部的会议等均不能保证相关信息覆盖到每一农户,不应成为开具“回执函”“放弃听证声明”的合规决策依据。


被征地农民若对公示的补偿安置公告内容不满,可在此30日公示期限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直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介入,那么对方案内容提出有针对性、专业性的意见,甚至召开听证会都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否则,单靠现有环境下的“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的弊端将可能充分暴露出来,“个别人”的滋味一定好受不了。


其三,牢牢把握“一锤定音”性质的救济途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这叫做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以前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今后则可能是如下两种东西:


1.土地征收公告。按理说“公告”行为是不可诉的。但根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和实务状况推论,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最多能复议,“诉点”只能是县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公告行为,也就是类似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


2.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此即类似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直接定的是某一具体农户的补偿安置结果。从原理上讲,它一定是可诉的,只是诉它未必能暂缓强制执行,因为就征地的原理而言,补偿标准、方案的争议是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行的。


被征地农民救济渠道的最终明晰,或许是新规最值得期待的部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对拒不配合签约、腾退的“个别人”,征地程序是一定会保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终极杀手锏的。因此,拖字诀终究是不灵的,对补偿安置不满只能尽早通过对法律程序的灵活运用加以争取,避免走到法院执行人员上门的那一天。让我们带着上面这些原则和疑问,共同期待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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