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7:59:06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自愿戒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措施,保障了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文献调研及禁毒工作实践经历,梳理自愿戒毒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为更好地开展自愿戒毒工作提出建议。
我国现有的戒毒医疗机构并不多,原因之一是运营成本较高,生存压力较大。戒毒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部门,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标配的床位、专业设备、医疗团队、医疗用房等带来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治疗与药物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大部分吸毒人员经济水平低下,对这笔费用几乎难以负担,所以他们宁愿选择到强制隔离戒毒所里进行戒毒。这也直接影响戒毒医疗机构的收治人数,从而影响到戒毒医疗机构的运营。
目前,大众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认知度较低。根据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这是考虑到如果允许对“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误导公众,让公众认为吸毒没什么,可以治疗,从而降低人们对毒品危害的防范意识,但这也在客观上造成吸毒人员及其家人对戒毒医疗机构了解不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戒毒医疗机构的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这对戒毒医疗机构的发展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一些自愿戒毒人员的戒毒依从性比较差,有些会要求缩短戒毒时间、违反治疗规定等,还有部分人员因毒瘾发作,言行举止不受控制,对戒毒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恶言相对,寻衅滋事。戒毒医疗机构没有强制的手段来应对这类戒毒人员不服管理的问题,其医生、护士也因此承受着压力。在薪酬无法保障、专业支持不到位的情况下,戒毒医疗机构存在“留不住人”的现象。
《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14.8万名,吸毒人员数量虽连续两年下降,但滥用人数规模依然较大、吸毒活动隐蔽性增强、新类型毒品增多,治理巩固难度加大。在禁毒工作依旧繁重的当前,提高自愿戒毒工作的有效性十分重要。笔者对破解自愿戒毒工作难题提出以下建议:
有关部门应增加对自愿戒毒工作的关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自愿戒毒人员在接受治疗和有条件的免于处罚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等相关单位的资源,扶持社会力量共同创办经营戒毒医疗机构,达到禁毒工作群防群治,减小公共成本的目标。同时,还可以在正规医疗机构增设戒毒专科门诊,设置住院床位,降低单独扶持发展新的戒毒医疗机构的成本,拓宽自愿戒毒者的就医渠道。
《戒毒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此,在财政充分的条件下,可以平衡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和戒毒医疗机构的作用,制定针对戒毒医疗机构的倾斜性政策,分阶段有侧重地发展戒毒医疗机构。同时,为鼓励和支持吸毒人员自愿戒毒,可制作相关资源链接手册,让有需要的戒毒人员及其家人有正确渠道了解戒毒医疗机构信息,方便他们了解自愿戒毒的内容,提高他们自愿戒毒的动机。
鼓励吸毒人员开展自愿戒毒,需要想办法降低其经济压力。建议有关部门为戒毒医疗机构制定动态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戒毒人员的费用进行一定补贴。此外,还可以合理利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资源,鼓励其专业力量定期到社区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高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成效,从而间接降低他们到戒毒医疗机构治疗的成本。
有关部门可以对戒毒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加强关于社会心理辅导和相关医疗知识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应对戒毒者特殊行为的业务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缓解他们面对的紧张医患关系和情绪压力。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定期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对发展好的、有成绩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及工作人员颁发荣誉奖项,给予薪酬补贴,提高机构知名度的同时增加机构团队归属感。
原创 赖育珍 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