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9:22:07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我们说好的是合伙,到了法院却成借款了?” 很多在法院起诉的当事人都曾有这样的疑问。现实中,法院判断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以借条、欠条还是以合伙协议为裁判依据。
01 案件经过
2018年8月30日,杨某与另外四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一份,五人协议约定合伙投资金属铝粉提取加工项目,后杨某邀请同村村民刘某一起投资上述项目,刘某因缺少资金等原因,转而向其女婿汤某介绍,汤某决定投资后就将75000元交给刘某,2018年11月份刘某实际将75000元现金交给杨某,该75000元隐名投资在杨某名下。为此,杨某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一张载明“ 今收到汤某投资股金柒万伍千元整,按每10天结算分红一次。如果超出结算分红规定日期,我将投资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计算银行贷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你(汤某),一旦退还不了将用本人财产抵押”的收条。因超过规定时间未分红及偿还投资款75000元,汤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上述75000元投资款。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合伙?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间借贷和个人合伙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合伙即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中,从杨某出具的收条中“按每10天结算分红一次,如果超出结算分红规定日期,我将投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计算银行贷款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汤某”可以看出,汤某投入75000元后,不承担投资风险,享受固定回报。由此可见,本案符合借贷性质,汤某投入的75000元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汤某投资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
03 裁判理由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审判逻辑和举证责任、证明程度都不一样,直接关系到起诉结果。民间借贷和个人合伙是现实中普通人和法院打交道最多的两类案件,大部分人第一次接触法院都是从民间借贷或者个人合伙开始的。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个人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依据借条、欠条还是签订合伙投资协议,而是关注协议约定内容。合伙的实质就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尤其是共担风险,只要凭证约定不共担风险,投资一方只承担收益,不承担损失和投资风险,那么该协议就是民间借贷凭证,出借人原则上只需要证明实际交付款项即可,而无须合伙结算。
来源:万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