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23:33:07来源:法律常识
签了协议,企业该配合的也配合了,但说好了的征收款,征收方却推脱着不给。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不是个例。
四川遂宁的一家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官司打到最后,最高法院不但判企业胜诉,还把它当成十大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通报全国。王有银律师表示,同类的胜诉案例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在法院已经加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今天,当事人不应再踌躇犹豫,及时诉讼才是上策。
案情:公司关停配合征收,补偿却不到位
近年来,保护生态、节能减排,各地都在响应。造纸企业,更是重点对象。四川省遂宁市某公司,就被当地要求关停,配合征收。老板很配合,很快就和县政府达成资产转让协议,自愿关闭公司,退出造纸产业,由当地镇政府支付补偿。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但公司没想到,当地镇政府接受了企业厂房等资产后,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补偿金,剩下的钱怎么催也不给了。该公司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们找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转让费及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费及利息。二审结束后,征收方申诉,认为资产转让协议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征收方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指出,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通过镇政府与该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意在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这符合行政协议的要素,系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解读: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必须遵守
王有银律师表示,该案明确了行政协议的释义,只要满足四个要素即属于行政协议。不仅如此,最高法在判决中再次肯定了政府信赖利益原则的意义:“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并认为征收方应当正视承诺,保护民众信赖利益。后,把这起案子列为十大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之一,通报全国。对于同类型争议案件,它肯定是有指导意义的。
圣运真实案例:1000平安置房十年内落实
类似的案例,圣运律师代理过不少,今天给大家讲解一起真实的案例,便是拆迁协议签了却迟迟不履行,拖延时间更长达10年之久。
辽宁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年,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约1000平方米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无奈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清事实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协助委托人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当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安置职责。
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征收方一改初始不愿意解决的态度,表现出了协商意愿,愿意和宋先生双方坐在一起就补偿落实一事进行协商。最终,在办案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审理法官的协调下,征收方履行了安置职责,宋先生也获得了千余平房产安置。
在宋先生的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宋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的宋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大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