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病假规定,公职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

时间:2022-11-01 05:06:09来源:法律常识

【读者反映】

张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142110咨询:我是地区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七八年了,很少请假,今年突然生病,前前后后请了近四个月的假,请问我的工资如何计算?

公职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记者出击】

记者赵霞核实报道: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5月因病住院,一共请了3个半月病假,10月初又请事假12天。“我想了解一下病事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张女士说。

【部门回复】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祖雷介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工资90%计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祖雷介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者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祖雷提醒,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病、事假管理办法。 (记者邮箱:791237927@qq.com)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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